民间借贷的高风险应当引起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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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高风险应当引起警惕
近年来,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数量多,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度,我院执行局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176件,占全年收案总数的12.24%。2007年度共受理上述案件203件,占全年收案总数的16.12%。与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相比,民间借贷具有“审判简便,执行困难”的特点。民间借贷纠纷的胜诉与否所依赖的证据形式相对单一,事实相对简单,审判相对简单,而这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则相对较大。以2007年度的统计数据为例,我院各类执行案件的平均有效执结率为74.7%,而当年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效执结率仅为38.5%,执行难度可见一斑。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亲戚之间、朋友之间。民间借贷在“民间”的盛行,很大程度上依赖“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道德标准和舆论的约束。因此民间借贷中形成的到期还款义务,与其说是一种“法律义务”,不如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如果民间借贷纠纷发展到需要法律途径解决,说明借款人已经突破的道德和舆论的强大束缚,在此情形下,借款人往往已经“入不敷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赋予了民间借贷新的内涵,私人借贷公司、担保公司的大量出现。特别是当前一段时间,随着人民银行“从紧”信贷政策的贯彻实施,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快速的优势,迅速风行,但其背后隐藏的风险却一直被忽视、被轻视。现将民间借贷的风险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必要的监管。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制,最全面的当属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法(民)<1991>21号],共有22个条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2个条文专门涉及。而民间借贷的实践已经远远丰富于僵化的法律条文,条文不能涵盖实践的方方面面;民间借贷可以归类为“灰色地带”,缺乏必要的监督。 二、高利率、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根据新浪网的报道,广东民间借贷月利率普遍超过4%,折算成年利率为48%;在温州,当地私人借贷公司的月利率已经超过了7%,民间担保公司的短期贷款利率已达月利率10%以上,而央行现行六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仅为6.57%,远远高于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限定的4倍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此规定,当事人将不受法律束缚或保护,高利率不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加之,民间借贷往往是一种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一旦借款人资信状况恶化,债权人极有可能“血本无归”。 三、操作手续瑕疵。传统的民间借贷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碍于情面,当事人之间并未遵守“落字为凭”、“万里江山一点墨”的古训,没有最起码的“借条”和“收条”之类的书面证据。以至发生纠纷时,法院难以查清真相,只能根据举证规则下判,导致部分当事人喊冤不断,纠缠不休。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形下,出借人预先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而在出借凭证中并未体现出来,有的甚至是借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非法集资、受贿等非法活动而贷款的,借条是长期隐藏真相的手段,民间借贷只不过是其合法的外衣。 四、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缺乏必要的调查。无论是传统的民间借贷还是新近出现的担保公司、私人借款公司等,债权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的审查都不如银行那么严格。虽然相对宽松的审查制度为担保公司、私人借贷公司争取了生存的空间,但是由此带来的风险也是相当巨大的。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个人角度分析。首先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利息,盲目借款,避免“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借款”;其次要通过法律手段防范风险,如果没有条件签订借款合同,也一定要保存借条、收条;要时时监督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一旦发现异常,要果断采取法律途径尽早解决纠纷。在起诉阶段,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必要的保全,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二、从公司、企业角度分析。首先要加大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力度,在保证灵活性的基础上,提高安全性。比如可以委派专人监督贷款资金的用途和借款人的资信变化状况;其次,组成行业协会,加大沟通协作,出台行业制度,规范行业行为。 三、从职能部门角度分析。首先司法机关要向民间借贷高发区域的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以便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地向辖区群众做出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鼓励建立民间借贷诉前协调机制,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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