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操作失误 法院文明执行

发布日期:2008-02-28 访问次数: 字号:[ ]


                  银行操作失误  法院文明执行

    近日,经过我院执行干警、领导的共同努力,终于为权利人宁波市鄞州新兴地质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挽回了8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我院工作人员高效、负责、文明的工作作风不仅受到申请执行人的赞许,而且为协助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所称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新兴地质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张灵强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中,于2007年4月5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文惠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文惠支行)发出了冻结被告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07年9月25日,我院又向交行文惠支行发出了继续冻结被告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该行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载明“关于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在我行的452060500018180166244帐户存款应冻结捌拾捌万元,已冻结捌拾捌万元”。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人员于2007年12月12日前往交行文惠支行查询被我院冻结的银行帐户,发现该帐户余额为12 028.91元,与“已冻结捌拾捌万元”相差867971.09元。该行工作人员以操作失误为由拒绝接收我院的扣划银行存款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协助通知书。面对工作人员蛮横的工作态度,我院执行人员坚持文明执法,将扣划材料留置送达于交行文惠支行的营业窗口,避免了一次正面冲突。

    此后,执行人员一方面积极与交通银行柳州市分行的领导取得联系,明确告知其下属文惠支行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一方面,在第一时间向院领导作了汇报。

    2007年12月18日,我院根据掌握的证据认定交行文惠支行的行为系“擅自解冻被法院依法冻结的存款,导致了867971.09元冻结的存款为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的规定,向该行发出了《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追回被转移的款项。

    鉴于事态的严重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行于2008年1月16日派出代表来我院就如何妥善解决因文惠支行操作失误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协调。执行人员严肃地指出:如果交通银行柳州文惠支行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擅自转移被冻结的存款,我院则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直接执行协助执行人交行文惠支行的财产;如果由于银行的操作失误造成法院依法冻结的帐户因冻结期限已到而未续冻,或者冻结的资金被转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协助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银行柳州文惠支行脱不了干系。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经过执行人员有理有节的分析,交通银行柳州市分行的代表愿意接受承办人提出的债权转让方案。

    最终,在我院领导、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行邀请案外人曾杰以人民币81万元受让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新兴地质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节前,债权人已经从法院领取了该笔总计81万元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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