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贪"30元被公司罚款万元 专家称不该扣工资

发布日期:2008-04-08 访问次数: 字号:[ ]


    因为私收了30元货款,竟被公司罚了一万元。面对“天价”罚款,宁波人刘明交涉无果后愤然辞职,但公司扣下了他的工资和押金共计6680元。

  刘明提出劳动仲裁,受挫后又起诉到法院。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他要求返还6680元的诉请。

  此案引发人们的思考,企业是否拥有罚款权,权限又有多大呢?法律界人士表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急需一部法律来规范。

  贪了30元却丢了工作

  刘明是宁波市某客运公司司机,2007年6月,他驾驶宁波到杭州的快客班车,途中私自带货4件,收取货款30元。

  但刘明还没有到终点站,就被公司稽查人员逮个正着。公司按内部规定,对他处以一万元罚款。

  这么高的罚款让刘明无法接受,交涉无果后他辞去了工作。公司扣了他2000元押金和五六月份工资4680元。

  法院一审支持高额罚款

  刘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客运公司也提出反诉,要求刘明支付罚款。

  仲裁委对两案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决:客运公司返还押金并支付工资,刘明支付罚款一万元。

  刘明不甘心,去年底,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与仲裁结果相同的判决,其依据是,对于罚款一万元的单位规章制度,客运公司出台了文件,并在职工大会上公告,同时,这个罚款对日收入达180元的刘明来说,不会造成生活困难。

  终审回避“内部罚款”问题

  刘明又向宁波市中级法院上诉。

  宁波中院终审判决同样支持刘明要求返还6680元的诉讼请求,但“回避”了一万元罚款的问题。

  法院判决认为,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处罚职工,属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对企业提出的“一万元罚款”问题,法院不予处理。

  法官解释,《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法律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较为简略,缺乏一整套的法律规范。

  罚款不能从工资里扣

  事实上,在很多企业单位,内部罚款名目繁多,“天价”罚单也屡有产生,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比如有工厂规定,上班打瞌睡,一次就罚200元,这对月薪仅1000多元的工人来说,是很大的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企业,罚款弹性很大,从几元到几百元,乃至上千元,全凭老板说了算。

  企业是否拥有罚款权?对此,宁波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蒋先生表示,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或因过失造成企业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可以处以经济处罚,但金额不宜过高,特别是不能从工资里扣,只能以约定形式,从奖金内扣除。他还表示,企业内部的奖罚规定,不能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条例相抵触,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核。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的郑勇律师则表示,关键问题在于罚款制度如何制定上,比如,设定处罚制度时必须“听取员工的意见”,出台后要“以合法的方式”告知员工。在对员工实际处罚前要保障员工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对于罚款金额,可以参考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比如在日本,要求罚款金额不应超过员工月收入的10%,同时罚款后,员工实得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1页  共1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