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建议完善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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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建议完善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形式
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告送达,通常做法是法院以张贴公告、刊登报纸等方式将有关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布,经过60日即视为受送达人已经收到的送达方式。近年来伴随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参与经济活动日渐频繁,导致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加,而同时因为大量外来务工人群涌入我区工作,人口流动相对频繁,使得纠纷发生时法院无法了解其确切的居住地址,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应诉材料,造成一部分民事诉讼案件被告到庭应诉率低下,最后许多案件只得以缺席判决结案,原告的权利虽在审理程序中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执行程序中却又无法兑现,导致原告将债权不能实现的责任推到法院身上,法院成为众矢之的,给法院执行工作中带来阻碍。 我院在审理案件中,若遇到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一般做法是在《人民法院报》或《浙江法制报》上进行公告送达以证明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不难发现,因为上述报纸专业性很强,订阅对象一般是公检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流通领域狭小。但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基于兴趣爱好及看报习惯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上述报纸上的公告对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如同一纸空文,通过报纸公告以实现通知被告到庭应诉的目的几乎无法实现。同时公告费用需要原告先行垫付且数额相对较高(300元~600元),对部分经济相对困难的原告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增加不必要的诉累。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紧凑的衔接起来,寻找其他行之有效的公告送达方式,是当前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对此,执行局建议按照《民诉法意见》第88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及最高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借助邮政部门广泛深入的传递网络,适用邮政部门公告送达形式以完善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可以通过与邮政局签订服务协议,由邮政工作人员将需要公告的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张贴于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大楼公告栏和受送达人或其亲朋好友经常路过、知晓的场所,同时邮政工作人员应保持公告期间的连续性,对法院公告的场所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修缮,依靠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村干部、亲朋好友、邻居等人际脉络将法院公告的信息传递给受送达人,督促其自觉的参与法院的诉讼活动,最大限度的查明客观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邮政工作人员应对张贴的法院公告进行取样拍照,将拍摄的照片、公告送达的时间及其他相关情况书面说明后交付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后附案归档入卷。 通过邮政部门公告送达,法院与邮政部门的长期配合可以让承办法官避免为了具体案件的办理重复联系报社刊登公告,同时邮政快递费相比于专业性报纸的刊登费有效的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明显的提高了双方当事人出庭应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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