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是恶意“碰瓷”行为还是值得肯定的维权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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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开始,余姚人方某频频出入宁波鄞州区法院,先后与7家企业对簿公堂。每一起案件都是方某向企业索赔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费用,或是要求企业补缴各种保险。而且,在这些案件中,方某一告一个准。
鄞州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周文君副庭长说,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有人认为,像方某这样的“专业户”,是向用人单位恶意“碰瓷”;但也有人认为,方某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肯定。
一告一个准 方某今年32岁,2007年12月7日进入宁波鄞州区一家服饰公司工作。2008年4月13日,方某离开了该公司。当年11月,方某以该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的基本工资5464.04元;支付加班工资9392.92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48.75元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大约过了半年后,方某又将宁波一家制衣公司起诉到法院,同样要求该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多项费用。法院判决支持了方某的大部分诉求。 据鄞州区法院统计,在一年半时间里,方某先后到过7家企业就业,在每家企业的工作时间均为3个月左右。之后,方某便因各种理由被企业解聘或是方某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此同时,方某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后向法院起诉索赔各种费用。方某在这些案件中均胜诉,并且大多已经执行完毕。
打铁还需自身硬 从方某所打的这些劳动争议案件看,被告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均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如大多未与方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规定给方某缴纳各项保险。因此,在诉讼中,企业都非常被动。 而且,这些案件涉及的赔偿项目非常广泛,有经济补偿金、平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违约金,甚至还有冷饮费。虽然各个项目的标的额都不是很大,但每一项诉求均于法有据。劳动者的“斤斤计较”与被告企业淡薄的法律意识形成了鲜明对比。 周文君认为,由此可见,作为劳动者,方某的“法律意识”、“诉讼意识”都明显强于用工企业。因此,企业要避免当被告被索赔,最根本的是“打铁还需自身硬”,规范管理、依法管理,不要存侥幸心理。 周文君同时指出,现在,少数人借助仲裁或诉讼的合法形式来恶意维权的现象确实存在。从反映到诉讼层面的情况看:有人主动应聘到企业、主动加班,但不签合同,然后再找机会向企业索赔;也有人进入企业后消极怠工,企业若因此给予降薪或开除处理,就可能收到一纸诉状,遭到“合法”索赔。 周文君认为,从构建劳资间良性关系看,对那些明显恶意的“碰瓷”行为,应当予以依法规制和引导,不能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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