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一起已挂失存折被异地解挂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2-10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我院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诉称,2008年12月8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严储蓄所开户办理了种类为一户通的储蓄存折业务,开户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后因一时找不到存折,2008年12月21日,原告的丈夫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万达支行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种类为书面挂失,挂失对象为存单存折,挂失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今年1月12日,原告到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万达支行解挂取现时,被告答复说,原告的存折于2008年12月22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经解挂,并从中取走20万元人民币,现存折剩余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只能解挂10万元人民币。原告认为,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流程规定,通过书面挂失的存折,只有凭挂失申请书、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存折,且必须到办理书面挂失的具体办理银行才能解挂。原告没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万达支行办理解挂的情况下,被告有义务保护好原告30万元人民币的储蓄金额。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要求被告按照流程的规定为原告解挂中国建设银行挂失申请书中的3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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