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妥善处理一起已挂失存折被异地解挂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3-18 访问次数: 字号:[ ]


 

    3月12日,我院受理的原告陈珠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万达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而告终结。

    2008年12月8日,原告在建行宁波华严储蓄所开户办理了种类为一户通的储蓄存折业务,开户金额为30万元。后因原告与其丈夫吵架,原告丈夫担心原告将存折中的存款取走,于2008年12月持原告的新式身份证在被告处办理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种类为书面挂失,挂失对象为存单存折,挂失金额为30万元。但第二天原告即持存折在建行珠海分行持老式身份证以口头挂失为名解挂并从中取走20万元。今年1月12日,不明就里的原告丈夫到被告处解挂取现时,得知该存折已在珠海分行解挂,并从中取走20万元,只能解挂10万元。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流程规定,通过书面挂失的存折,只有凭挂失申请书、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存折,且必须到办理书面挂失的具体办理银行才能解挂。原告遂起诉到我院要求被告按照流程规定以书面挂失时的金额30万元解挂。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因系原告本人申请解挂并取款,原告并无损失,该案真正的原告系原告丈夫,且系出于一时气愤,遂与原告的丈夫进行了沟通并说明了其中的法律利害关系。经过沟通,原告及其丈夫表示愿意撤诉。被告方建设银行对该案亦非常重视,据称已对珠海分行业务员未仔细审核存折是否书面挂失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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