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日报》:离婚引发祖传房屋归属争议

发布日期:2009-05-30 访问次数: 字号:[ ]


本报讯 (记者 徐琼辉 通讯员 周晔)

    

    日前,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对一间祖传房屋发生争执。女方认为房子虽系祖传,但婚后因分家,将房屋土地证登记为男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而男方认为,分家书未经当事人亲笔签字,故赠予无效,不同意分割房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事人和法官又是怎么说的呢?

    回放:祖传房屋引争议

    2002年,被告张某所在村要统一办理土地证,村里起草了一份分家析产书,以张某父母名义将位于洞桥镇某村的房屋、平屋各一间赠予给张某,并代为双方当事人在分家析产书上签名。对此,双方均无争议。同年底,张某取得土地证。

    原告应某认为,在农村,儿子结婚,父母要给儿子准备房子,该房屋是被告父母为被告结婚所建,是给被告个人的。虽然是在2002年发证时取得的房产证,但这与当时的历史环境相联系,且该证只是对该套房子原始权利的追认。因此,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共同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被告张某认为,2002年村里统一做土地证时,分家析产书上的父母签名都是村里伪造的,并非张某及其父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赠予无效。

说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分家析产书能否视为赠予财产的有效依据。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对此作出解释:2002年的《分家析产书》虽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是被告张某及其父母亲在取得房屋土地证时,均未提出异议。且该房屋长期由原、被告管理使用,应为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被告离婚,被告主张赠予无效,难获支持。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某补偿原告应某房屋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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