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一糊涂女子历经曲折摆脱空壳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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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家住宁波市的刘某认识了来宁波打工的江西省吉水县小伙子李某。两人经过半年的恋爱之后,于当年8月到当地的镇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人员审查两人的登记资料时,发现李某没有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软磨硬泡说动登记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书不能拿走,要等李某补来婚姻状况证明后再取。 两天之后,李某补来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某村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取走了两人的结婚证书。 2003年,李某离家出走。此后两年竟然音讯全无。 刘某几经辗转,找到了李某的“老家”,但村里人告诉她根本没有听说过李某这个人。刘某又来到当地的派出所查询,竟也查无此人。 丈夫找不到,自己的婚姻总得有个了解呀!刘某又来到婚姻登记处咨询,工作人员告诉她,要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同时到场,自愿签署离婚协议。刘某只得向宁波市江东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江东区法院经过开庭审查后认为,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刘某诉状上的被告李某身份不明确,导致案件无法审理,遂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宣判后,为了防止刘某再走“弯路”,法官还向她作了普法宣传,即:隐瞒身份取得结婚证的欺诈情形,不属于可以确认婚姻无效的条件。 起诉离婚这条路也走不通,自己总不能和这个“虚拟”的丈夫过一辈子吧。刘某想,既然当初的登记证明材料是假的,那么婚姻登记就是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于是刘某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交涉。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审查只是形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登记人员主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进行审查,并不负责审查材料是真的还是假的,登记处也没有技术条件进行鉴别。再说了,你和自己的丈夫婚前谈恋爱那么长时间都没能弄清楚他的身份,婚姻登记机关在几分钟的办理时间内,怎么能看出你的丈夫是“假”的呢? 左右为难的刘某央求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说,先不论责任在谁,这个婚姻登记实质上确实是错的,能不能先撤销这个错误的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不行。因为《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也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刘某哭笑不得,她坚持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知错不改”是不对的,于是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被称为“民告官”,刘某还是第一次接触。该告谁呢?一位懂法律的人告诉刘某一个简单的办法:看章是谁盖的,就告谁。刘某看自己结婚证上盖着“宁波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于是,就将宁波市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但这次刘某又错了。江东区法院的法官告诉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宁波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是印刷的时候套印的,只是证明结婚证是真的而不是伪造的,宁波市民政局并不是真正的登记机关。结婚证书上面还盖有一个“宁波市鄞州区某镇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因此镇政府才是真正的登记机关。于是刘某一纸诉状将镇政府诉至宁波市鄞州区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组成了合议庭。合议庭经过讨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由于李某的身份不明确,可以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镇政府婚姻登记处没有要求李某提交居民身份证,从而让李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取得了结婚登记。刘某请求撤销与李某的结婚登记理由成立。据此,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政府向李某与刘某作出的结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鄞州区法院行政庭的曹明艳庭长指出,现在的婚姻登记,在办理时要求不严,这样很容易造成骗婚现象,因此,婚姻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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