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夜宿小旅馆信用卡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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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蹊跷盗窃案引发的民事索赔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法院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作出判决:由被告赔偿被偷2.7万余元钱的原告3000元钱。 案件缘由: 住店被盗银行卡 窃贼偷走卡中钱 这天,宁波人施某忙完生意已是凌晨3时,于是便到周某开的“天天旅馆”开房休息。施某交了押金之后,旅馆的值班人员便将房间钥匙交给他,并未按规定进行入住登记。施某醒来天已大亮,起床后却发现衣物被人动过了,一检查,少了一只包。施某就向旅馆老板周某说了此事,同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警方勘查发现,房间窗户紧闭处于内锁状态,门上也没有明显被撬压的痕迹。施某认为是门锁不够安全,被小偷用工具打开。而旅馆老板周某则认为是施某忘了锁门,给了小偷可趁之机。由于“天天旅馆”是小型个体旅馆,监控设备不完善,警方也无法给出明确的说法。 丢失的包里没有现金,只有3张银行卡和身份证、手机等。施某赶到银行挂失,可3张银行卡里共27400元钱已经被小偷取走。 公安机关调出了银行ATM机上的录像,录像显示:小偷在ATM机上先试着输入施某的出生日期,显示密码错误,然后又试着输入“123456”,密码居然对上了,就轻而易举地取走了卡里的现金。3张卡都是这样。而且小偷在取款时用帽子遮挡了面部,警方无法认出其特征。 案件破不了,施某的损失怎么办?旅馆老板周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于是,施某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宁波市鄞州区法院。
法庭激辩: 被盗的是卡是钱 原被告谁对谁错 施某诉称:自缴费入住被告的旅馆起,就与被告形成了住宿服务的合同关系,被告除应履行服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旅客在住宿期间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旅馆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护旅客不受非法侵害。而被告未按要求对旅客进行登记,也未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和监控设施,原告的财物被盗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及安全防范上存在不足有直接关系。 被告周某答辩称:“天天旅馆”是家庭型旅馆,房间收费每天仅50元,服务设施不可能那么完善。另外,旅馆登记处有提示:贵重物品要寄放在总台。而原告施某并未将其被盗的包寄放在总台。最关键的是,被告丢失的是卡而不是钱,如果施某将密码设置得稍微复杂一点,小偷也不可能轻易试出密码取走现金。所以,施某丢失卡时,并没有失去对自己卡里钱的控制,被告至多只该赔偿原告3张卡的挂失费用共30元,而不是卡内现金的数额。原告的银行卡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才是造成原告卡内现金被取走的主要原因。且本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原告应当等小偷落网后,再向小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原被告均有过错 按大小各自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对住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安保、住宿登记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原告入住时,被告未要求原告进行登记,旅馆也未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和设施,表明被告在管理及安全防范上存在不足。现原告在住宿时随身携带的包被偷,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亦负有妥善保管自身财物的义务,而且原告的银行卡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因此原告对于损失的产生有较大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施某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审该案的陈法官介绍说,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合同附随义务。判断宾馆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一般要从3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看宾馆是否有合乎其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安全监控设施;二是看宾馆是否有完备、合理的安全保卫制度;三是看宾馆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监控设备,是否切实遵守、履行了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本案中,被告周某的旅馆管理混乱,对入住的旅客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不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等,管理与安全防范上的不足是非常明显的,由此,可以认定周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真正侵害原告财产权的是小偷。如果案件告破,从民事角度,原告可以要求小偷返还被盗的财物;从刑事角度,法院也会责令被告人(小偷)退赔原告的财物。但是,“先刑后民”并非绝对的原则,如果刑事案件永远不能侦破,受害人的损失就永远得不到补偿,这对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在找不到直接侵权人或者直接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就应由经营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随后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周某可以就其赔偿数额向小偷追偿。 同时,被告周某虽然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但并非因此他就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不作为的过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如果消费者本身存在导致损害发生或者加重损害结果的过错,相应地可以减轻甚至免除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案中,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更大的过错,所以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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