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这回这个丈夫用行政诉讼有望恢复单身

发布日期:2009-08-27 访问次数: 字号:[ ]


 

  本报讯 8月19 日,本报报道了丽水男子小陈遭遇离婚难的事情。宁波的一位邬先生与小陈同病相怜,他在几度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不成后,打了场行政官司。昨天,宁波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民政局败诉。

  2006年5月,鄞州人邬先生花了15000元介绍费,认识了一个名叫“曾鹰”的外地姑娘。7天后,两人闪电结婚。但是婚姻登记几天后,“曾鹰”离家出走,而后音讯全无。

  邬先生多方查找后发现并无“曾鹰”其人,当初登记结婚时,与其结婚的女子用的是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为此,邬先生请求鄞州区民政局撤销他和“曾鹰”的婚姻登记,但民政局认为邬先生的情况不属于法定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遂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无奈之下,邬先生起诉到鄞州区法院,要求判决撤销民政局对他与“曾鹰”的结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鄞州区民政局在审理中辩称,邬某与“曾鹰”在登记结婚时,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及两人合影等证明材料,婚姻登记人员对两人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了审查,并依照法定程序向他们颁发了结婚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民政局对他们的结婚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而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除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即便“曾鹰”在登记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伪造的,民政局也无权撤销结婚登记。另外,被告作为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法律仅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由此,民政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昨天,鄞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该院认为,民政局的登记发证行为,无论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上,还是在登记发证的程序上并无不当。但民政局在对“曾鹰”的身份审查上,因无法识别其真实的身份,导致“曾鹰”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取得了结婚登记,在事实的认定上有误。

  同时,法院认为,《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事由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身份真实。而本案中“曾鹰”的身份是伪造的,由此,被告民政局作出的邬先生和曾鹰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原告请求撤销的理由成立。

  类似邬先生这样遭遇眼下时有发生。这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有一定关系,虽然这样的婚姻登记更人性化,但是也给用假证假身份登记结婚留下了机会。而国家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民政局鉴别登记所用证件真伪的权利或义务,由此,邬先生这样的“离婚难”在所难免。

  据悉,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目前有些地方民政部门已经采购了识别身份真伪的仪器,北京、上海等地的民政部门还采取了与警方信息联网、识别身份的办法。而对于结婚登记当事人来说,自己更应该把好关。

 

相关报道

    CCTV.com  2009年08月16日

   央视网消息(朝闻天下): 

   宁波的邬先生和一位外地姑娘结婚不到三天,老婆就跑了,很明显,他是被婚托给骗了,人财两空的邬先生无奈之下来到当地民政局要求撤销原来的婚姻登记,可是民政局却跟他说不行,邬先生为此很烦恼!

    2006年5月,邬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叫曾鹰的外地姑娘。在相识后的第7天,两人就拿着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来到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对于这桩婚事,邬先生十分满意,于是就付给了两个介绍人一共15000元介绍费。可是没想到,婚后第三天,老婆找了个借口一去不复返。人财两空的邬先生一查,发现曾鹰登记时用的户口本、身份证都是伪造的。邬先生就到民政局要求撤销原来的婚姻登记,但是鄞州区民政局却不予受理。这下邬先生懊恼了,一纸诉状把鄞州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但是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邬先生和曾鹰的婚姻登记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院认为,这件事的关键是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是作形式上的审查还是实质性的审查?如果要作实质性的审查,又该审查到什么程度?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经合议庭讨论后再择期宣判。

第1页  共1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