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拉女子“陪泳”致人溺水身亡 怂恿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日期:2010-12-20 访问次数: 字号:[ ]





    初次见面,两个男人邀请一个女人去游泳,结果女人溺水身亡。这两个男人因此惹了大麻烦。日前,他们被宁波鄞州区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不会游泳硬被“拉下水”

  今年8月2日,天气非常炎热。中午时分,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星光村,6位人共进午餐,男主人巴毅和龚玉娟是同事。

  饭后,巴毅的两名好友李玉杰和林斌提议去村中水菱池矸闸门边的河边游泳,并邀请龚玉娟一起前往。

  “我不会游泳,就在岸上的树荫边看着你们游吧。”龚玉娟与李、林二人一起来到河边。

  李、林二人跳进河中,叫龚玉娟一起下水。龚还来不及拒绝,已被两个男人拉到了水里。

  在靠近岸边的浅水区玩了一会,龚玉娟想上岸。“哎呀,你别扫兴嘛,再游一会儿吧,我们会保护你的。”李、林两人又一起把龚玉娟往深水区拉。

  此时,水菱池矸闸开闸放水。意外发生了,龚玉娟被突然变得湍急的水流冲走。李、林二人赶紧施救,但是一切为时已晚。

  龚的意外身亡,使得年事已高的龚父因悲伤过度也随即离开了人世。

  死者家属获赔50万元

  案发后第二天,李玉杰和林斌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11月5日,检察院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而死者龚玉娟的家属提出了80万元的赔偿请求。

  李、林二人均为30多岁。李玉杰来自江西,在宁波开一家小店。林斌是宁波本地人,没有固定职业。

  在庭审中,李、林二人均表示认罪。律师辩护称,两人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后能积极营救,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

  民事赔偿数额成了庭审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死者家属提出,龚玉娟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常年在城里工作,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但被告人不同意,认为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赔偿30多万元。

  庭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元。

  怂恿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鄞州法院日前再次开庭,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在被害人非自愿且告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将其拉入水中游泳,又在其非自愿的情况下将其拖入深水区,最终导致其溺水身亡,两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成年人,李、林二人应该预见到不会游泳的人在水中尤其是深水区中游泳的危险性,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属于过失行为。因此,两名被告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鉴于两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当事人的谅解,并且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李、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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