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日报》:鄞州法院十大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0-06-17 访问次数: 字号:[ ]


    企业主李某深陷上亿元“资金”黑洞,非法集资最终葬送了他的事业。雅戈尔集团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打响“DP”标识“保卫战”,最终通过法院确认该标识不构成侵权。妻子带着一个假冒丈夫身份的男子出售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丈夫就此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日前,鄞州法院2009年十大案例公布。本报邀请相关审案法官对每一个案件进行简要解读。

1、王某犯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回顾:被告人王某在我区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明知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卡一次性恶意透支4954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王某均未还款。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透支后经过银行多次催收,在指定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还款措施,导致透支款至今未能归还,其主观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王某退赔银行信用卡透支额49543元。

法官说法:信用卡已经得到普及,但是很多持卡人没有意识到:恶意透支信用卡也是诈骗行为,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构成犯罪。此案判决对规范信用卡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康某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案情回顾:康某、王某等5人经谋划,在宁波市内物色合适的对象,先陪被害人在宁波市的酒吧、KTV等场所玩,后以赚钱等名义带被害人至云南,再偷越国境到缅甸境内,郭某等人在缅甸边境接应,诱骗被害人在缅甸的赌场内赌博,待被害人赌博输钱后将其看管关押,通过电话向被害人家属威胁、恐吓,迫使其家属汇钱过去,才将被害人释放,而后康某一伙进行分赃。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康某等人6个月至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2009年前后,此类案件在国内其他地区也频频发生,本案判决不但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通过《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播出后,也起到了对广大民众的提醒作用。

3、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回顾:2006年底至2008年10月期间,本市最大担保公司老板李某以其个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单位名义并由自己的担保公司等作担保,以支付1.5%—3%不等的月息,分别向100余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8亿元。李某将上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以收取2%—7.5%不等月息的方式,向丰某等21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余元;以收取5%—8%不等月息的方式,向某儿童用品公司等27家单位出借资金2.2亿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法官说法:鄞州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民间闲散资金比较充裕,该案提醒了民众,存钱要存到合法的金融机构,否则可能要承担血本无归的风险,同时也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的单位和个人敲响了警钟。

 

4、何某等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案

案情回顾:何某等20人4次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非法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仿“六四”枪支3支及制式手枪弹30发;3次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何某20名被告人一年五个月到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五千至十万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这是2009年鄞州法院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涉及罪名最多的案件。20名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系列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和公民人身安全,此案的判决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稳定。

 

5、吴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案情回顾:原告吴某在某银行开设活期储蓄存折,同时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为存折和储蓄卡设定了密码。2008年6月9日下午,原告所属账户内的存款在福建龙岩ATM机上被他人分10次支取19500元,银行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95元。原告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原告作了询问笔录,并于案件审理时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持有该卡号的建行龙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ATM机未能识别伪造卡,被告也未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银行方赔偿原告损失19695元。

法官说法:该案对“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原则”给予了合理的司法限制,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在防范信用卡被复制伪造、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上提供更好的服务。

6、雅戈尔集团诉李某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回顾:李某于2003年8月21日注册了“DP”商标,2005年底,雅戈尔集团在其生产的使用了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雅戈尔 YOUNGOR”牌纯棉免熨衬衫上使用“DP”标识。2008年3月20日,被告以律师函等形式向原告发出警告函,要求原告停止使用“DP”标识,并赔偿被告的损失。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使用“DP”标识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雅戈尔集团对“DP”的使用属于对产品性能的描述性正当使用,不侵犯被告李某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说法:“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一种新颖的知识产权保护诉讼,本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进行了阐释。雅戈尔确认不侵权之诉为企业如何在市场竞争中诉讼维权提供了经典范例,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勇于举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

 

7、楼某诉宁波某公司车位纠纷案

案情回顾:2004年5月28日,原告以98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某小区地下车库车位一只,该车位所在地下空间属于人民防空工程,被告在出卖时从没提到过该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楼某诉称自己2008年才偶然得知车库属于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依法不应该随意买卖,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宅小区地下属于人防工程的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出让人在转让时必须明确告知受让人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未告知或者无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告知的,受让人可以以重大误解订立合同为由,行使撤销权。但因为本案原告坚持诉请合同无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小区车库归属是百姓较为关注的问题,该案对小区住宅地下人防车位姓“公”还是姓“私”作出了一个明确的判解。当事人诉讼时应当选择适当的诉讼请求,否则可能承担诉讼风险。

8、项某、李某诉宁波某公司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情回顾:被告某采石场、第二采石场以及被告某沥青公司等3家企业的生产区与原告项某、李某承包的杨梅山相邻,三被告的粉尘污染造成二原告杨梅山多数果实畸形、黑变、果面覆有粉尘,收益受损。二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某沥青公司承担28%的责任,被告第二采石场承担24%的责任,被告某采石场承担48%的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污染侵权之诉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与事实推定对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作出认定,按照“利益衡量原则”,平衡各方利益进行了裁判,判决环境污染行为人向原告作出适当补偿。

9、傅某诉某镇政府婚姻登记案

案情回顾:1996年8月26日,邱某持江西省吉水县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邱某系该村村民的证明,与原告一同向某镇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后邱某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经江西省吉水县公安局证明本辖区无邱某其人。傅某之前提起的离婚诉讼因为“被告身份不明确”而被驳回,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也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拒绝。最后鄞州法院法院通过支持傅某撤销婚姻登记之行政诉讼,给傅某开启了另一司法救济之门。

法官说法:当前利用假身份证登记骗取婚姻登记的绝非个案,特别是目前部分婚介机构管理不规范往往未认真核实双方身份,为了自己的终身大事和家庭的幸福,婚姻登记前一定要核实结婚对象的真实身份,不要因为一时的甜言蜜语放弃了法律防范意识。

10、王某不服被告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项某房屋登记行政确认案

王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妻子郑某将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的房产,委托房产中介出售给第三人项某母亲蒋某,办理过户手续时,第三人郑某带假冒男子代签原告王某名字出具收条。原告王某发现上述情况后书面告知房地产管理处,认为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要求被告更正登记,但未被受理,引发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第三人项某系善意取得,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应由作为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强的一方原告王某来承担向无权处分人其妻子追偿的负担和追偿不能的风险。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意在维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虽然是行政审判但同样彰显了《物权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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