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与因合:对基层法官使用方言的研究--以乡土社会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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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就当前基层司法中基层法官大量使用方言的现象进行了观察和分析,认为方言是基层法官与当地百姓沟通的桥梁,而非障碍,在当前乡土社会下仍然有它可资利用的价值,不应恣意拆毁。在普通话还未成为基层民众的语言习惯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官一律使用普通话,是很不现实的。笔者查阅了大量涉及基层法官使用方言的一些新闻报道,特别是基层法官中的一些优秀代表如金桂兰、孙富国、吴庆欢等使用方言的新闻报道,通过这些真实的文本资料我们窥视到了基层法官使用方言之普遍性现状,在基层司法中已然客观现实存在。但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要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这就给基层法官带来了能不能使用方言的困惑,笔者对这种“要求社会来回应法律”的法律进行了批驳,并进一步分析了基层法官使用方言的原因,从中可看出基层法官使用方言有它生长的环境土壤和现实需求,并且从符号学理论分析了采用何种语言只是形式,能解决问题就好。最后,笔者进一步阐述了基层司法对基层法官提出的现实工作要求,即既要会说当地方言,又要会说普通话,因为毕竟在基层司法面对的并不仅仅是当地百姓,架起方言与普通话双桥,实现方言与普通话在基层司法的共生共荣,是基层法官有效提供司法保障的现实之策。 引 言 在我国,方言是汉语的地方变体,拥有十多亿人口的汉民族,是在历史上由多民族融合而成的,由于地域、经济社会发展局限等多方面原因,形成了种类多样,纷繁复杂的地方方言,有粤、闽、吴、湘、赣、客家、北方等大的方言区域,还有许多种次方言和数不清的地方土语。 然而自从1955年10月我国开始推广普通话,普通话便在国家语言政策和大众传媒的双重推动下到处“攻城略地”,扩张着自己的话语霸权,这就使方言的使用和传播处在日渐狭小的地域和渠道中。但是通过笔者的研究发现,在当前基层司法中基层法官使用方言仍旧大行其道,似乎成了普通话攻不下的“堡垒”,这种现象着实值得人们去深思和探究。 一、管窥:基层法官使用方言之现状 笔者身处基层法院,深感在基层司法,欲使普通话得到基层法官经常化、普遍化使用,至少目前看来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从广泛的基层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在乡土社会里,当地的方言仍然是社会的通行证,方言不仅代表一种文化,更是一种认同。会不会熟练应用当地的方言,常常关系到问题能否解决,而不会当地方言却会成为工作障碍,妨碍有效司法。下面两个材料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材料一:6月8日,永嘉岩头法庭开庭审理一离婚案件,由于出庭的两位律师互相听不懂对方的土话,使得法官既要审案,又要当翻译,一上午下来,累得嗓子发哑。是日上午开庭,主审法官就发觉原、被告律师的语言无法沟通。原告请的律师是黄岩人,他的黄岩普通话极难让人听懂;而被告律师的永嘉方言,也让黄岩律师听得直摇头。幸好主审法官的老家正好与黄岩交界,能讲一口流利的黄岩话,永嘉话当然也不差。于是,为使案件顺利审结,主审法官只好客串翻译,将双方的辩护词翻来译去。经过整整一上午的“译审”,此案总算成功审结。 材料二:在这里工作,最大的障碍就是语言关。当事人大都讲当地话,我听不懂,我讲的普通话人家也听不明白,因而工作中连笔录也做不下来,只急得满头是汗。有一次,庭长让我调解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我认真地将当事人诉讼须知念了一遍,并问他们是否听明白了,不料双方当事人却一脸茫然,最后异口同声地说了一句“没听懂”,令我哭笑不得。还有一次是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庭审中,我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申请回避,可以要求换人,我的话音刚落,女方毅然举手:“我要求换人!”我问要求换谁,她气愤地用手一指被告理直气壮地说:“我要求换他,我坚决不能和他再过下去了。” 上面两个材料也从一方面向我们展示了基层法官不得不使用方言的现实,不可否认的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方言历史悠久的国家,方言仍然在基层法官中使用着,基层法官基本上都是当地方言的使用者。下面笔者试从基层法官的优秀代表的新闻报道中来管窥基层法官使用方言的现状。 材料三:浙江省余姚市泗门法庭庭长孙富国不善言辞,尤其一口普通话带着浓重的地方口音,这是因为与老百姓打交道说惯了方言。他说,许多道理和法律,用普通话字正腔圆地跟农民解释,他们不懂,转化成方言就懂了。 材料四: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法庭庭长吴庆欢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十分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哪怕一个眼神、一个细微的动作,甚至方言的运用和声音的高低,都做到前后一致,一视同仁,为的是让各方当事人都感到法官办案不偏不倚。 孙富国不打“官腔”,不摆“官架子”,有人称他为“泥腿子”法官。但就是这位“泥腿子”法官深受群众爱戴,在“2005中国法官十杰”评选活动中被推举为浙江省唯一代表候选人,并荣获“银法槌奖”。吴庆欢“拖家带口在法庭26年,扎根穷乡僻壤”,“经常走村串乡,有案就地办案,没案便跟老表聊些法庭办过的案子,通过随意的闲谈,既向老乡们普了法,也和他们熟络了。当地百姓遇到什么事,也都喜欢找他说说。” 可以想见,已经“融入乡村” 的基层法官有何必要不说当地方言? 其实从金桂兰的报道中,如“大爷你先消消气,孩子啥事做错了,和我唠唠吧” 、“法庭传了开庭为啥没去?” ,我们也能看出这位全国模范法官、2005中国法官十杰在办案中说东北方言的影子。与金桂兰同在一个法庭的金尚哲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说:“在我们基层办案跟你们想象中的完全不一样。在基层很多当事人根本就不懂法言法语。你问‘是否回避’,讲三四遍他都听不懂,最后问‘我们审你这个案子有啥问题没有’,他这才听明白:‘噢,你们谁审都一样。’” 此外,我们看到“江苏省扬中市法院的执行员张爱林办案,拿手的就是和当事人‘讲道理’,遇到法律知识贫乏的当事人,他就用一些通俗的语言,甚至方言俚语来阐释法律” ,看到“一位胸前佩戴‘党员法官’标志的年轻法官正在用方言耐心地回答前来咨询的当地百姓提出的问题” 等等大量的基层法官使用方言的报道。透过这些真实的文本资料之“斑”,基层法官使用方言之“豹”的全貌在我们面前已然清晰起来。 二、困顿:基层法官使用方言之“违法” 通过以上现状窥视,我们发现当下基层司法中基层法官使用方言是广泛而普遍存在的一个客观现象,而不是个别的局部的特例。但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9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法官使用方言也遭到了一些人的批评,如“法庭语言却出现了以下不该出现的现象:一是方言盛行。在接待当事人及庭审过程中,使用方言情况较普遍,说普通话在一些地区尚没有真正形成风气;二是法律用语不规范。尤其在庭审中这种情况表现更为明显,法官大量使用地方方言中的文字、词汇,令人费解,很容易发生理解上的歧义,影响到庭审效果。” 法官使用方言背上了“违法”之名。 稍有基层生活或基层司法工作经验的人马上可以判断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9条在基层司法中根本不可能实现,基层群众将这种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的立法称为“书生立法”或“闭门造车”,指的是某些法律法规缺乏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工作而想当然地臆造而生,却在现实中因无法执行而碰壁。在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的“法律——特别是以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定法表现出来的法律——的主要任用并不是确认社会秩序,而是——转借孙中山先生的话——被当作一种‘建国方略’。法律所扮演的角色,就总体来看,就是要推进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全面改造和重新构建。” “中国近代社会的主要目标是要实现现代化,法律被视为一个建立未来理想社会之工具,并用来推行各种激烈或稳健的改革以回应未来社会之际,法律的功能就发生了一种根本性的改变。立法者和法学家往往不是强调法律回应社会,将社会中已经形成的秩序制度化,而是要求社会来回应法律,希冀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首先人为地和有计划地创造一种社会秩序的模式。”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就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欲试图要求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基层法官带头讲普通话,以早日普及普通话。但是“法律本身并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 ,反之则“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我们至今没能看到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基层法官普遍讲普通话的局面,我们看到的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基层司法中确实出现了“水土不服”,看到了基层法官(其实还有很多其他基层公务员)几乎每天都在“违法”。苏力先生早已告诫我们,“任何制度实际上都必须通过人的自愿合作来完成,因此如果这个制度不能让人们自愿参与到制度内来博弈,那么任何制度设计就注定失败。” 好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可以使用方言。”这也许为基层法官摆脱使用方言之“违法”打开了一道“门”。 三、溯因:基层法官使用方言之合理性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基层司法遭受了“肠梗阻”,基层法官的公务用语普遍是以方言为主,而不是普通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它的合理性在哪里呢? 1.普通当地民众有需求。基层法官尤其是派出法庭法官,每天面对的绝大多数当事人是地道的本地人,他们当中为数不少还目不识丁,方言仍旧是他们最重要的沟通工具,对他们而言,最能自如地表达思想感情的语言就是方言。即使有些人学会了讲普通话,但谁都知道,在人们的口中,用第一语言说话比起用第二语言说话,其随心所欲的自然程度要大得多。这时候,用方言与其自如地交流比那些让他们感到陌生的普通话更为他们所需。就全国范围来说,虽经过50余年的普通话推广,会讲普通话的也只有53%,而会讲方言的却达89%, 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受教育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特别是以本地人为主而非五方杂处的居住特点,讲方言的比例应该会更高,即使有的不会讲当地方言,也应该能听得懂当地方言。而我国的诉讼管辖制度也决定了基层法院受理的主要是涉及本地当事人的案子,特别是在派出法庭,有的甚至可以长年不说一句普通话,可以说基层法官就处在一个方言的世界里,而不是像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敬文东感叹的那样:“我们对方言已经越来越陌生。在这个一切都被简化、被‘缩减’的时代,要走入一个方言的世界,对我们来说谈何容易。” 在这样一个方言世界里,不使用当地方言土语就免不了遭遇年轻法官刘志的尴尬,面对他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不但不听,而且还数落他:“原告马利说,俺是个粗人,断案的法官,你那些条条杠杠俺听不懂,能不能说的土一点?被告吴石法也和老婆嘟囔,真是听天书,我打过官司,可过去那些法官不像这位年轻法官坐在高台子上,一个劲说些听不懂的话。是输是赢,和我啦啦,我听个明白,输得也心服口服啊。老婆也说这人板着脸,张口什么证,闭口什么法,俺是一头雾水啦。” 这就是当前基层司法无法回避且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苏力先生曾在“金桂兰精神暨人民法庭审判方式研讨会”上指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需要金桂兰式法官,如何培养或发现金桂兰这样的法官来满足这一需要是一个放眼看来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 2.基层法官扬所长之需。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官任职应回避本籍,加上我国过去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人们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之间出任法官受到很大限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进行调查后说:“国家机关都有明确的学历要求,有学历要求不等于有歧视。扣除这个情况我们发现,在公务员的招录中,户口这样的地域歧视是最严重的。” 这导致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基层法官,特别是中西部的基层法官都在自己的家乡任职。基层法官任职呈现出很明显的本地化特点,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层法院中本地人居多,二是基层法官长期任职于同一法院或同一地区法院,即使是外地人也本地化了。正如贺卫方教授的调查发现:“中国绝大多数法官都是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法院中工作,甚至担任院长、副院长这样的关键职务。调查显示,本地法官的数量与法院的审级呈反比,即审级层次越低,法院中本地人的比例就越高。……到了基层法院,则几乎是清一色的本地人了。” 就笔者所在的法院而言,近年来虽吸纳了不少外地大学生和选调了一些外地法官,但是这个“外地人”比例仍然不足20%。确实可以认为,基层法官的身份实质具有双重性——法律人和当地乡民 ,法官作为一个具体的人,不可避免地在处理纠纷时,使用乡土社会固有的,也是自己本来就很熟悉很擅长的方言。正如赵晓琳法官所述:“平谷法院的法官大多数是平谷本地人,这些同志基本上讲的都是平谷方言,由于平谷地区自身的语言特点,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讲普通话。” 这种情况在当下中国基层法院是普遍现象,本院也不例外。马锡五、金桂兰等诸多好法官,他们的经历表明,他们人格化的权威正是源于乡土性,“法官的乡土性可能使得某些法官更能为他所服务的本地民众所信任,其地方化的通俗化的语言更可能为民众所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强令所有的基层法官都用统一的普通话方式,有为“推广普通话而推广”之嫌。 3.诉讼调解的需要。在诉讼调解中,面对本地当事人,法官用与其共通的本地话调解,能拉近心理距离,产生亲切感,增强贴近性,提高调解效果,而用他们不熟悉的普通话无疑会让他们有种陌生感,以致无形中产生了距离感,甚至抵触情绪。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山东省龙口市新嘉法庭庭长陈波总结调解经验时说:“应该说调解案件也好,和当事人接触也好,我觉得还是用家乡话和他们说距离比较近,他们也比较容易接受。因为农村最基本的群众他们还是一种朴素的感情,他们还是觉得听方言比较亲切一点,沟通起来也容易一点。” “使用本地方言比标准普通话效果好。”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东法庭四名法官中,“有硕士两名、法律本科两名,不止一个当事人对他们说,你们那些条条框框俺听不懂,能不能说得土一点,你们坐在高台子上,一个劲说些听不懂的话,俺是一头雾水,像是听天书。” 经过深刻地反思,桥东法庭的法官们一致认为,“调解工作要因人而异,要把严肃刻板的法律法规说得土一点、通俗一点。” 并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法官们每天晚上都要收看山西电视台的《老西儿谝吧》节目,以此来丰富调解语言、加强对太原风土人情的了解,进一步做好法言法语和方言土语的交叉运用。” 山东省章丘市刁镇法庭庭长赵太新马虎不得的两点原则之一是:“做调解工作时,你必须学会用老百姓听得懂的方言土语,来解释那些难懂的‘证据规则’、‘程序规定’。否则,群众就会因不明白法律规定,而对法庭产生抵触情绪。” 江西省贵溪市法院法官李百灵从事执行工作14年,其执行和解的经验是:“对于农村的普通百姓来说,就要用通俗易懂的言语来交谈、调解,什么家长里短、方语方言,一些字典上找不着的字、词都可用,只要是当事人能明白就行。” 用老百姓容易接受的方言土语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语言上尽量做到与他们接轨,已被实践证明在调解时很管用。 4.方便普通民众诉讼需要。一个地方的方言,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是当地普通民众最重要的沟通工具,也是最熟练的表达工具,日常生活习惯用方言交流。这种习惯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已习以为常,即使他(她)会讲普通话,却也依然更习惯用方言交流。面对一个会说当地方言的当地法官,他(她)也会很自然地说起当地方言,如果法官生硬地要说普通话,只会被他(她) 斥之为“说什么官话,打什么官腔”,无形中形成了一种隔阂。因此,基层法官只有顺应这种习惯,尊重这种习惯,把方便让给当事人,一心只为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院立案庭就很务实,该庭“针对当地群众习惯讲方言的特点,为方便与当事人交流,还特意抽调一名熟悉本地语言、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负责立案等有关具体事项,极大方便当事人诉讼。” 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和强大的生命力” ,“在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仍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生命力” ,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深入群众、方便群众。于是我们看到2003中国法官十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法庭审判员罗绍铭“适应农村地广人稀的实际状况,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到田间地头办案” ,看到2005中国法官十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法庭庭长刘晓金“就像人民公社时期的土改干部一样,经常走村串户,确实难得!群众都很满意” ,看到全国优秀人民法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法庭的法官“坚持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电话诉讼立案等便民措施,深入田间地头,为群众解决纠纷,深受当地群众的欢迎” ……这些“草帽法官”、“母舅法官”、马锡五式的基层法官如果都说着与当地百姓不一样的普通话,不知道他们深入田间地头是否还会如此深受当地群众的欢迎。诚如苏力先生所言:“法官应懂得一点方言,我们的法官不能只精通英语却听不懂农民说的话,这样不利于和农民沟通。” “至少在中国的相当一部分地区(不仅是农村,而且包括相当部分的城市人口),方言问题就对法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要求。如果法官不熟悉方言,就很难或无法同当事人或律师沟通,或者很难同当事人有效沟通;审判的效果,特别是审判本身所具有的‘普法’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基层法官在司法中使用方言绝不是“空穴来风”,自有它生长的环境土壤和现实需求。其实我们无法否认使用方言进行地域性交流的价值, 语言的基本功能是交际,方言只是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官使用方言的现象极其普遍,特别是双方当事人都是当地人时,尤为突出,这是有现实原因的。也许有人会说基层法官文化素质低 ,普通话能力差,不会讲或讲不好普通话。但是从去年普通话能力测试来看,笔者所在的法院78名法官全部达标,但是他们在办案中还是经常性地使用着当地方言。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山东省龙口市新嘉法庭庭长陈波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东法庭的四名法官,有硕士两名、法律本科两名,他们的文化素质不低吧,可是我们看到的情况是普通话仍然没有成为他们的主要工作语言。可见,基层法官说不说普通话与其文化素质并没多大关联。从全国来看,2005年全国法庭的法官文化程度大专以上的就已达89% ,可以说基层法官的文化素质目前并不低。不用普通话,不是法官没有水平、没有能力的标志,真正的水平体现在根据对象和情景使用合适的语言形式,使听话人明白话语的意思。 从符号学的角度上来讲,方言在基层司法的存在并不值得大惊小怪。符号学的相关理论认为,任何交流都是由说话者所引起的信息构成的,它的终点是受话者。但是这个过程并不那么简单。信息传播需要说话者和受话者之间的接触,接触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电子的或其他形式。接触必须以代码作为形式:言语、数字、书写、音响等等。信息都必须涉及说话者和受话者都能理解的语境,因为语境使信息“具有意义”。 也就是说,无论采用普通话还是方言进行对话都是一种符号的传播,所不同的是两种语言的符码的编译规则。只要受众与基层法官之间有共同的符码规则,那么采用方言抑或普通话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意思能为受众读解,语言只能是形式。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所言:“作为基层法官,他的主要职责就是能够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一个能够解决问题的工具就是最好的工具。” 四、策应:实现方言与普通话在基层司法的共生共荣 由于基层司法的特殊需求,不能一律整齐要求基层法官讲普通话,但基层法官也不能因而就拒绝普通话,毕竟在基层司法面对的并不仅仅是当地百姓,随着普通话的逐渐普及,当地百姓也并不都说或听得懂当地方言。“在说方言的同时,学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 ,这是基层法官能做到的,也应该在全社会带头做到,以架起方言与普通话双桥,实现方言与普通话在基层司法的共生共荣。 1.不会说当地方言的应学会当地方言。在异乡工作应该学会当地方言,否则会成为工作上的障碍。工作在基层法院的异乡人王文东的经历就是最好的证明,为克服在法庭工作的方言障碍,他“一有空就听周围的人闲谈,并试着与他们对话。晚上没事,同事们会带我到周围的农民家中小坐,……在与村民们打交道的潜移默化中,我学会听、学会说了当地话,虽然蹩脚,但人家能听懂。” 出生在江西省安义县、毕业于中南政法大学的湖北省远安县法院法官刘乾华初到远安时也是“人地生疏,语言不熟,风俗不通,成为工作的掣肘” ,于是他“没事就喜欢往人多的地方凑热闹,听方言,问民俗,解决了在书记中为句把话问几遍的窘迫状。” 2.会说当地方言的应学好普通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地当事人和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同时基层法官还免不了要与兄弟法院、上级法院、其他单位工作交流联系等。如果不会普通话,同样会带来诸多不便,有时甚至给法院公正审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赵晓琳法官给我们记述了“曾经有一位法官用平谷话向北京二中院的一名法官询问我院上诉的一件案件的当事人姓名,由于读音上的不同,二中院的法官说没有这个当事人,我们的法官非常着急,恰巧有一名讲普通话的法官在场,于是这名法官用普通话再次询问,二中院的同志听明白后说确实有这名当事人。” 山东省诸城市法院就曾发生因办案人员在一起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庭审中不讲普通话而遭外地当事人检举司法不公的事件,经该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发现,事件起因是因为来自外地的原告对于承办人员的问话听不懂或听不明白,进而误认为办案人员有意偏袒对方。 所以普通话水平测试不仅必须而且紧迫,对于仍有法官普通话不能达标的基层法院,也许应该学学湖南省溆浦县法院的“硬举措”:“一个月内不能通过普通话达标考试的法官将暂停案件审理” 。真正做到:若对方使用普通话,即使对方懂自己的方言,也要使用普通话与之进行交流。另外要特别注意的是,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要用普通话,千万不能用方言和本地当事人交谈,否则易被外地当事人怀疑有什么“猫腻”。 既要会说当地方言,又要会说普通话,这是基层法官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的现实工作需要,也是基层法官难能可贵之处。目前主要是要加强基层法官的普通话水平,但绝不能因为有些基层法官在与外地当事人打交道时不讲普通话,一味讲方言土语,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怀疑,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就全面“围剿方言”。山东省诸城市法院的“方言风波”引起了该院党组重视,随即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普通话专项培训” ,笔者认为这实属必要,但该院党组同时要求“今后凡是庭审及与当事人打交道时都要使用普通话,尤其是面对外地当事人,严禁使用诸城的土语方言” ,却有矫枉过正之嫌。“面对外地当事人,严禁使用诸城的土语方言”,这实乃必需,但要求“与当事人打交道时都要使用普通话”,笔者却不敢苟同,在当今基层司法实践中恐怕也做不到。 结 语 在当代社会,不应赋予基层法官太多额外负担 ,老百姓一生一世也许就打那么一场官司,希冀基层法官通过讲普通话,就能带动老百姓讲普通话,简直就是痴心妄想。推广普通话,最根本的也是最有效的措施也许就是发展市场经济。今天的推普形势大好,从根本原因上说,不是因为推普写进了法律,也不是说过去推普不努力,而是因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推着往前走。用强制力量强迫讲通用语言,抵不上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巨大能量。诚如苏力先生所言:“真正促进法制统一的最强大的动力必定是市场,是市场带来的人员、物资、文化和信息的流动,司法以及其他的强制所能起到的作用则是相对有限的。” 基层司法服务的对象是基层民众,在普通话还未成为基层民众的语言习惯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官一律使用普通话,这是很不现实的。“基层司法要求人民法庭的司法必须作出调整。例如,人民法庭的法官使用的语言必须简单、明了、生动活泼,有时甚至必须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 基层法官使用方言,不是为了推广方言,扩大方言的流通范围,也不是抗拒普通话,而是发挥方言与当地百姓桥梁沟通作用,为司法所用,以更好地服务普通民众,更好地保障司法前行。在北京师范大学语言学家王宁看来,无论从语言科学的角度、实用的角度还是社会国家的角度,把推广普通话与方言对立起来都是没有必要的。 我们现在要做的应该是架起一座普通话之桥的同时,呵护爱护好方言之桥,而不是恣意拆毁现存的、可资利用的方言之桥。双桥并用,各取所需,应该成为当前乡土社会之下对基层法官使用方言的一个折中之策。 (发表于《法律适用》2008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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