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案件涉嫌犯罪处理情况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10-07-23 访问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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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信用卡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鄞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犯罪,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对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实践中处理方式不统一,需要进行规范与完善。

    一、信用卡纠纷案件涉嫌犯罪的处理情况

    2008年至2009年5月,我院共审结信用卡借贷纠纷案件21件,其中原告撤诉4件,驳回原告起诉7件,中止案件审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1件,判决4件,调解5件(见图一)。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图一、信用卡借贷纠纷案件结案方式及比例

   一是涉嫌犯罪比例较高。在21件信用卡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型诈骗犯罪的案件10件,占47.62%,这一比例远远超过其他类型民事诉讼涉嫌犯罪的比例。

    二是处理方式不规范。对于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案件,除1件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外,动员原告撤诉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报案的2件,以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原告起诉的7件(见图二)。

    图二、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处理方式及比例

 

    三是认定涉嫌犯罪的难度较大。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由于“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要素,很难被外界直接感知,认定涉嫌犯罪的难度较大。

    二、大量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的原因

    一是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立案侦查态度谨慎。一部分案件原告曾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公安机关告知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才诉至法院。还有1起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虽然协助银行做了查找借款人的工作,但在借款人找到后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后该案经法院调解结案。

    二是银行担心通过刑事渠道不利于实现债权。实践中除了借款人潜逃下落不明,需借助公安机关力量查找外,作为被害人的发卡银行并不愿意积极报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虽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效果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但对发卡银行来说,实现债权难度将会加大。因为执行主体的缺如,刑事退赔款的执行力度并不如民事执行的力度大。

    三是银行担心其他担保债权因涉嫌犯罪发生争议。银行在发行信用卡时,一般都设立了保证人担保,在持卡人涉嫌诈骗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银行能否单独向保证人追偿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银行担心担保债权发生争议,不愿意通过刑事渠道解决。

    三、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据此规定,对于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的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70%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但是此种处理方式,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法律并不排斥被害人为追回损失而行使民事诉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也不排斥被害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采用驳回起诉的处理方式显然阻断了银行寻求民事救济的渠道。

    二是案件移送易让公关机关产生“先入为主”错误认识。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毕竟只是民事法官的一个推定,但是案件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仍然会让公安机关产生“先入为主”的错误认识,认为“法院已经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了”,而放松了对行为人犯罪目的的认定和犯罪行为的侦查。

    三是如果公、检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案件将无法善后。法院认为案件涉嫌犯罪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存在犯罪嫌疑、不进行刑事立案,或者经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涉嫌犯罪、不提起刑事诉讼,此时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只有申请法院通过再审撤销原驳回起诉裁定,继续原案审理。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降低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损害了法院的权威。

    四、对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应采取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方式。相对于驳回起诉后移送来说,法院采用中止民事案件诉讼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方式更为妥当。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或者虽然进行刑事立案但经侦查后认为不涉嫌犯罪、不提起刑事诉讼的,恢复原民事案件的审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且通过追赃挽回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恢复原民事案件的审理,告知原告可申请撤诉,不申请撤诉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是要注意推定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差别。推定虽然是在各种诉讼中都存在的一种事实认定方式和司法技术,但是由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与民事诉讼相比,推定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处于补充地位。刑事诉讼上“排除合理怀疑”与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原则”的差异,对推定合理性程度的要求以及当事人反驳的力度要求都是不同的,民事法官在移送之前,应转换角色,用刑事推定的视角去考量案情。

    三是要注意刑法谦抑原则,把好案件的移送关口。由于缺乏像国外那样完善的信用制度作为保障,我国信用卡的风险极大。但发卡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采用被人称之为“蚂蚁战术”的办卡方式来“跑马圈地”,却很少调查申请人的信用程度与资金状况。在私权恣意的情况下,如果公权过于严厉,必然导致刑事打击面过大,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所以,要把好案件的移送关口,必要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防止将案件不当移送。

(发表于《宁波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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