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亲子游”出意外幼儿园只赔了一小部分

发布日期:2011-06-14 访问次数: 字号:[ ]


    案情回放:

  去年4月12日,宁波一家幼儿园应家长要求,组织园内部分幼儿及家长共120余人,到野外举行爬山、挖笋等亲子活动。 

  活动当天下雨,可能是雨衣阻碍了部分视线,中班的小宣不慎掉到路边沟内摔伤。后小宣因颅脑损伤进行手术,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小宣的父母认为,幼儿园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孩子受伤,故向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幼儿园认为“,亲子游”是应家长要求组织的。幼儿园只负责组织、协调。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应负责孩子的安全。因此,幼儿园不承担赔偿责任。 

  鄞州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宣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万余元中的15%、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宣父母作为幼儿家长,应对自己的孩子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对于小宣的受伤,他父母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另一方面,爬山、野外游等社会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组织者负有对参加者是否适合参加活动、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在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谨慎进行判断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义务。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充分考虑幼儿活动对安全的特殊要求,在天气有雨的情况下未将活动延期,存在一定过错。但这种过错相对于监护人的过错来说非常小,法院判决其承担15%的责任较为合理。

 

第1页  共1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