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未婚同居时买的房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1-08-22 访问次数: 字号:[ ]


    案情:夏丹(女,化名)与方舟(男,化名)于2009年经网络相识,同年5月,夏丹与前夫离婚后与方舟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怀孕。 

  在两人同居期间,方舟在宁波高新区买了一套房屋,首付40万元,其余50万元进行按揭还款。由于他之前已购买了另外一套房屋,为享受贷款优惠,就把高新区的房屋登记在夏丹的名下,并办理了贷款。之后,夏丹和方舟一起归还每月3000元的按揭款。在此期间,夏丹多次向方舟账户转入资金共计18万元。 

  同年9月,夏丹和方舟结婚,但结婚不到一年,两人便因感情破裂开始闹离婚。夏丹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的同时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套房屋判归己有。方舟虽然同意离婚,但对于高新区的房子,认为是自己出钱购买,应该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该房屋归夏丹所有,并由她按照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还贷情况并参考房屋的现值等因素,对方舟予以适当的货币补偿。

  点评:本案中,购买房屋时原、被告已同居生活且原告已怀孕,单从购买时由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且直接支付价款、事后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情况分析,均不能得出房屋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结论。结合双方同居生活、登记结婚时间、资金调用及共同归还按揭贷款的事实,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婚前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并办理了抵押贷款,该房屋可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按照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还贷情况并参考房屋的现值等因素,对被告予以适当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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