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专版:鄞州:阳光穿行拆迁每一环节

发布日期:2012-12-01 访问次数: 字号:[ ]





    位于东海之滨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以飞速发展的经济和城市化进程吸引着世人的目光。经济发展的背后,离不开鄞州区人民法院为助力重点工程和谐拆迁、积极推进能动司法所做的努力。

  2008年至2012年,鄞州区内的市、区两级重点工程从49个增加到105个,但移送到该院的行政非诉执行拆迁案件仅增加8件;2009年以来,该院执结46起拆迁案件,其中仅4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协调率达91.3%。

  在鄞州法院为此所做的一系列工作中,有一种理念贯穿始终,即“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阳光穿行在拆迁工作的每一环节”。

 

  ■提前介入

  构建拆迁“软环境”

  在鄞州法院的内网上,有一个叫“潘火司法联络室工作专刊”的栏目,这个栏目始于今年的9月7日,平均每周一期,详细记录着鄞州法院潘火司法联络室自那一天成立以来,法官在这个联络室中接受的每一项法律咨询、调解的每一个案例、获得的每一次感悟。

  潘火司法联络室所在的潘火街道涉及37项市、区级重点工程。9月12日,该区域内的王家弄村旧村改造工程正式开始签约,涉及拆迁户602户。

  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邻里矛盾、婚姻家庭、赡养、遗嘱继承、房屋买卖等都容易引发纠纷,而拆迁工作又面临时间紧、任务重、推进难等难题。一个问题和矛盾不处置好,就会延误拆迁进度。

  为了加快拆迁进程,营造良好的拆迁“软环境”,在签约那段时间里,法官每天下午都到司法联络室值班,对拆迁政策进行法律上的把关,并接受当地百姓的法律咨询。

  “我们希望在拆迁工作正式开展之前,使拆迁政策更加公开、透明化,让百姓有更多的知情权,这是很多矛盾纠纷化解的关键。”鄞州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建宏说,“而且,王家弄地块人员复杂,外来移民较多,过去村民之间宅基地随意转让,房屋拆迁时就产生了很多房屋权属纠纷。此时,我们提前介入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就非常必要。”

  法官在司法联络室值班接受咨询的消息很快在这一带传开,很多当地百姓都闻讯赶来,希望在第一时间得到关于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的权威解答。

  谢某和他父亲都是王家弄村人,他的父亲曾在2002年以书面形式表示要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送给他。但是听到王家弄村拆迁的消息后,谢某的父亲反悔了,不同意赠与房屋。谢某就来到司法联络室,向法官询问他是否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接待谢某的法官唐永德耐心地告诉他,虽然其父亲表示过要将房屋赠与给他,但在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刘某原本不是王家弄村的村民,但他早年从王家弄村的一个村民处取得一处经过审批的宅基地建造房屋,虽然当时转让手续齐全,但未经村委会同意。现在房子要拆迁了,他很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合法的产权人,并因此而享受拆迁补偿。

  李建宏告诉他:“你不是本村村民,因此不能享受王家弄村的集体土地。宅基地转让合同虽是双方自愿,但由于违反了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无效。但是你跟宅基地的出让方可以就拆迁款达成协议,如果你们双方都愿意,可以再次到这里来,我们可以为你们做调解工作。”

  法官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和解答,消除了当事人的疑惑,虽然有时候答案并不是他们所预期的那样,但是法官耐心的态度和“可以帮忙调解”的承诺还是让大多数百姓满意而归。

  每一期的“潘火司法联络室工作专刊”都记载着王家弄村旧村改造工程的签约进度:截至9月14日,已签约35户;截至9月20日,已签约143户;截至9月27日,已签约286户……截至10月11日,签约工作基本结束,已签约569户,签约比例达到95%。

  这组不断前进的数字记载着法官们不懈的努力。由于拆迁涉及百姓的根本利益,不免会遇到蛮不讲理、漫天要价的拆迁户,因此,司法联络室的工作远比文字所表达得要充满坎坷。

  记得10月10日,王家弄村签约截止的前一天晚上,笔者接到了行政庭副庭长毛冠达的电话,他兴奋地说:“今天一下班,我来不及吃饭就跑去司法联络室,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那个83岁高龄的王大妈和他的儿子终于把拆迁协议签好了!”

  虽然听到的是他喜悦的声音,然而我们知道,喜悦背后隐含着多少艰辛。

  ■携手人大

  化解拆迁纠纷

  11月12日下午,鄞州法院会议室里正在进行一次特殊的拆迁案件调解。在座的不仅有法官、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拆迁方、被拆迁方,还有来自鄞州区的4名人大代表。

  毛先生与林女士原本是夫妻,几年前,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由于毛先生没有住房,离婚后林女士同意他继续住在登记在林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中。如今,林女士名下的这套房屋面临拆迁,但林女士以前夫今后没有房子住为由,始终不肯签订拆迁协议。林女士要求给她分配的房屋免费扩户15平方米,这样多出来的这些面积可以供他前夫居住。

  面对这一无理要求,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只能向鄞州法院申请对林女士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

  鉴于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的矛盾并未彻底激化,鄞州法院决定先对本案进行调解。为了取得更好的调解效果,鄞州法院特意邀请了4名鄞州区的人大代表一起参与调解。

  “拆迁过程中,有什么合理的要求是可以提出来的,但是不能漫天要价。”人大代表说:“林女士想给没有住房的前夫争取一点住房面积,可以理解,但你不可能要求人家白白送你。今天拆迁人也在,你们可以商量一下,是不是可以采取折中的办法,让林女士以优惠价购买她所需的15平方米的面积。”

  人大代表的合理建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解找到了一个关键的突破口,法官又因势利导,从法律层面进行利弊分析,使双方当事人可以承受的房屋优惠价格逐步缩小,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终于在当天下午达成了初步协议。

  “携手人大代表共同化解拆迁纠纷,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鄞州法院副院长水旭波解释说,“一方面是我们在工作中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到拆迁案的调解中来,能让当事人有被重视、被尊重的感觉,同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当地的影响力和社会阅历在案件调解中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据水旭波介绍,上述案件是鄞州法院携手人大代表化解拆迁案件纠纷的首次尝试,今后,该院将出台相关制度,使这种模式常态化运行。

  ■裁执分离

  探索拆迁新机制

  11月14日,鄞州法院对申请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黄某房屋强制搬迁案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审查裁定,该裁定系鄞州区确立“裁执分离”房屋强制搬迁模式以来的首份审查裁定,鄞州法院也因此成为全省首家适用“裁执分离”模式实施房屋强制搬迁的法院。

  在鄞州法院的积极助推下,鄞州区政府于近日出台《关于房屋强制搬迁组织实施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执行细则,对鄞州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强制执行案件实行“裁执分离”模式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实施意见及细则,待该首份审查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区政府法制办后,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召开区房屋征收拆迁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强制拆迁事宜。

  “裁执分离”模式与传统的强制搬迁模式有何区别?

  对此,李建宏介绍说:“传统的强制搬迁中,法院在审查确定强制搬迁的合法性后,还将作为强制搬迁的实施主体;而在裁执分离模式之下,法院只负责审查强制搬迁的合法性,具体的强制搬迁工作则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裁执分离模式的好处是,一方面,法院在确保强制搬迁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从中节省出宝贵的司法资源用以化解更多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由政府部门牵头实施强制搬迁可以有效调动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使强制搬迁工作更加顺畅。”

  在裁执分离模式之下,鄞州法院在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搬迁的裁定之前,必须组织召开“强制搬迁听证会”,邀请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地百姓、有关政府机关负责人参加,确保强制搬迁工作在源头上的公开透明。

  在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决之后,法院并未就此退出强制搬迁的工作,在区房屋强制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下,法院将参加一系列联席会议,对强制搬迁工作进行法律上的风险把关。

  “强制搬迁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得不妥当,或者强制搬迁本身就缺乏合法性依据,就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恶化官民之间的矛盾,诱发各种不稳定的因素。”水旭波说,“因此,法院在处理申请房屋强制搬迁的案件时必须格外谨慎,我们不断探索新的模式,就是希望将阳光司法作为最好的防腐剂,同时以最合理的资源配置,实现依法行政,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恰当维护。”

  城市化进程总是伴随着各种无法预见的艰难。法院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要面对一系列申请强制搬迁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比普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更加情绪激动、难以沟通,因为朴素的他们,可能不懂法律,无法理解城市化进程的重大意义,“强制搬迁”的名称就已经让他们觉得头顶的蓝天即将要坍塌。

  鄞州法院人为此做出的每一分努力,都是想减少这些普通百姓对政府的误解,以他们可以接受的更加温和的方式,铸就鄞州区每一份来之不易的和谐。




努力改善拆迁司法环境
 
 
 

  访谈对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水旭波

  综治周刊:今年10月11日,宁波市副市长王仁洲批示肯定了鄞州法院助力区域重点工程和谐拆迁的各项工作。能具体为我们介绍一下鄞州法院在此方面的主要工作吗?

  水旭波:我们的工作贯穿在重点工程拆迁的各个环节。

  首先,拆迁工作正式开始之前,法院会提前介入,通过进驻司法联络室对征补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法律上的把关、在拆迁现场提供法律咨询、现场走访等形式努力创造拆迁工作的“软环境”,使绝大多数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其次,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我们把工作重心放在规范协调、促成被拆迁人自动履行协议上。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我们严格履行拆迁听证程序,将听证作为裁定是否准予执行申请强制搬迁案件的必备前置程序。2009年以来,我们共受理62起申请强制搬迁案件,裁定不予执行或行政机关主动撤回申请12件,占19.3%。此外,我们一直努力加强与被拆迁人的法理沟通和情感沟通,利用送达、张贴公告、听证等各环节展开协调。

  最后,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我们非常注重与政府机关的联合防控,努力构建拆迁信访维稳机制,以确保重大工程的和谐拆迁。2009年以来办结的行政非诉执行拆迁案件没有一件演化为信访案件。

  综治周刊:法院在努力做好这些工作的时候,是不是有一种理念和精神贯穿始终,作为能动司法助力重大工程和谐拆迁的强大动力?

  水旭波:的确,我们始终坚信,要做好拆迁工作,必须将改善拆迁的司法环境作为工作宗旨来狠抓落实。而改善拆迁司法环境的关键就是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即让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政策、法院作出裁决的过程和依据都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可以在信息对称、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恰当维权。

  综治周刊:行政拆迁环境的改善,除了法院的努力之外,必然离不开政府机关的鼎力配合,鄞州法院做了哪些努力来促进部门联动?

  水旭波:拆迁司法环境的改善是法院和政府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被拆迁人获得知情权的前提不仅是法院的依法裁决,还包括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应诉能力。近年来,我们多次应邀为鄞州新城区拆迁办全体职工作房屋征收及补偿的讲课,与鄞州区拆迁办、法制办和多个涉及重点工程拆迁的乡镇共同举办房屋拆迁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白皮书,就房屋拆迁中文书送达、房屋评估及补偿合理性、安置房落实等易引发信访的各类问题展开探讨,合力推进重点工程和谐拆迁工作。

  综治周刊:下一步,鄞州法院在能动司法助力重大工程和谐拆迁上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水旭波:我们目前正在开展房屋强制搬迁“裁执分离”的试点工作,这是今后鄞州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院党组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对“裁执分离”案件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监督,并全力保证法院与政府机关在工作衔接上的畅通无阻,使这项全新机制可以尽快步入常态化运行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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