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娘舅踩瓢”说“以判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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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有“分家”的习俗,或是因为父母年迈不能主持家政,或是因为兄弟阋墙无法共处一堂。分家时要祭告祖先,家产在兄弟之间平分。分家一般由娘舅主持,娘舅插手外甥家事务在我国农村属于不成文的规定,娘舅也将平息外甥之间的争端当成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就有“为人生来莫当舅,当舅杂事就是稠”的说法。娘舅为证明自己的公道,主持分家时往往会邀请外甥家的叔伯等族人见证,在院子里摆上桌椅烟茶,娘舅居中而坐,众外甥分坐两边,其他族人以及看热闹的小孩围在下面,场面颇似今天的“巡回法庭”开庭审案。
笔者小时候也有幸看了一场“娘舅分家”的热闹。邻家两兄弟为财产分割吵得不可开交,一块木板也要从中锯开各得一半,在娘舅的劝说甚至呵斥之下,终于将其他家产分割完毕,独独忘了房檐下还挂着一个水瓢。水瓢是对半剖开的葫芦做的舀水用具,再一分两半就没了使用价值,两兄弟却都争着要。娘舅声色俱厉地说:“这个水瓢你们谁都别想要,归我了。”然后,把水瓢取下来放在地上,一脚踩下去,水瓢碎成数片。分家结束,兄弟俩各拿自己分得的家当散去。 娘舅分家的开场白一般是娘舅板着脸,拍桌子踢板凳地先把外甥在众人面前臭骂一通,给外甥戴上“不和睦、丢人、不孝”等伦理帽子,众外甥往往被骂得耷拉着脑袋,分家程序方正式开始,说白了就是先给纠纷双方一点“下马威”。 娘舅之所以能如此牛气,是因为他拿着“礼治秩序”的大棒。首先,娘舅处理外甥家务具有正当性,我国农村除了族长制之外,家庭内部矛盾娘舅出头调停已经成了习俗。其次,娘舅处理外甥家务具有强制性,遇着蛮不讲理的外甥,娘舅动用武力教训外甥是很正常的事,“老娘舅,大石头”,强压外甥一头,说的就是这个理。另外,娘舅与外甥的具有亲情关系,农村有俗语“香不过猪肉,亲不过娘舅”,外甥作为晚辈一般来说是不敢翻脸的,顶撞娘舅如顶撞父母一样会被人视为“以下犯上”。 娘舅不偏不倚地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以理服人,很有现代法官“居中裁判、辨法析理”的派头,而娘舅让外甥的族人见证自己分家的过程,也有点类似今天“阳光司法”的味道。在“娘舅踩瓢”中,如果娘舅真的把水瓢据为己有,即便是价值不大,也会引来两外甥“以权谋私”的责难。娘舅选择把水瓢踩破,利用两兄弟“我得不到的你也别想得到”的赌气心理,平息了纠纷。 如今中国独生子女一代已经成家立业,“娘舅分家”即便在农村也不多见了,家庭财产纠纷解决在法治秩序下逐渐被诉讼所代替。但是,现代的法官往往引法据律磨破了嘴皮,却没有当年娘舅的三言两语给力。其中原因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说:“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现代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法治秩序。”说白了,就是礼治的威严被打破,法治的威信还没有建立。 现代诉讼调解制度中调解权与审判权集于法官一身,这种双重角色经常让法官陷入两难之中,有时候想用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当事人提供一些调解方案,却被当事人误认为法官是在暗示“你不同意该方案,将来判决不过如此”,是在“以判压调”。因为调解的双边妥协性与裁判规范的固定性矛盾,耶鲁大学教授欧文•费斯甚至坚决反对把调解引入审判权行使之中,他认为“充满妥协的调解剥夺了法院在行使审判权中厘清事实、诠释法律的机会,调解固然也能对个案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却难以实现普遍的规则主义和法治正义。” 这种说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倡导“和谐社会”和提倡“案结事了”的大环境下,诉讼调解有着判决不可替代的优势,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如何看待“以判压调”的问题呢?在矛盾纠纷和解过程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性”解决强度和第三者有拘束力“决定性”解决强度的交融互动,过去娘舅分家过程中,外甥之间也有广泛的“合意”,娘舅适度提供一些指导性意见。但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娘舅的意见就有着决定性作用,娘舅礼治地位的权威性是保障意见具有“决定性”的前提。 在法治社会中,当事人采取任何纠纷解决方式,都必然要受到法律规范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当事人应该想到如果诉诸法律,将会有何种裁判结果出现,换言之,就是当事人应该在“法律的压力”之下进行思维与选择,这种法律压力在诉讼过程中实际上就是裁判的压力。没有这股压力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相交融,纠纷双方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为什么许多经过多种渠道都无法调解的纠纷,最终在诉讼调解过程中能得以解决,就是这个原因。 西方法治社会相对健全,裁判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较强,当事人在对裁判结果基本准确预测的基础上,选择ADR、诉辩交易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就高,所以,被称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近几年却在国外更加异彩绽放。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尚不够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期待过高时,法官适当地给当事人“打打预防针”,通过指出案件实体、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其充分认识到诉讼的风险是必要的。 用现代法律的眼光看“娘舅踩瓢”,并不具有合法性。尽管娘舅没有以权谋私,损坏他人财物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因为娘舅分家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所以娘舅的决定不容争辩。而在当前的诉讼调解中,法官只是依法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即使法官作出了同样的判决,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上诉来表达自己的意见。过去的娘舅可以拿起“礼教秩序”促成调解,现在的法官为何就不能说些“法律依据”让当事人有个相对准确的预期?因此,“以判压调”在某种意义上,只是过分强调调解自愿下的一个伪命题。当然,如果调解法官说出了“你这个案件赢不了”此类的话来要挟当事人,是违反审判纪律的,但仍然不能称之为“以判压调”,因为此时他说出了自己的判断,但并没有真正行使判断权。 法治社会并非全盘否定礼治,现代诉讼制度也并非杜绝过去好的纠纷处理方式。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大调解”格局,但“娘舅”们还应该继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家事纠纷中有所作为,为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出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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