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伦多夫理论在群体性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2-05-14 访问次数: 字号:[ ]


  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是一位研究阶级冲突与社会冲突的专家,其研究的目标和取向是如何通过干涉形成冲突的条件诸多变量,从而阻止、延缓冲突的发生或者加重,因此,达伦多夫所提出的理论与对策,对法院处理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成功协调行政案件很有启发意义。笔者曾借鉴达伦多夫理论,对一起因为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进了成功协调,使这起涉及人员多、对立情绪大、可能引发涉诉上访的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一、解决冲突在于“调节”

  案件的起始是这样的,市干休所始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居住着七十余户离退休老干部。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干休所内破败不堪的“将军楼”不但与周边城市环境极不协调,而且也不利于居住于内的老干部安度晚年。经干休所申请,市规划局向干休所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开发商对干休所进行拆迁重建。但由于规划设计的21层高楼没有充分考虑与相邻曙光村住户的间距问题,曙光村三十户居民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告状。后曙光村三十户居民以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代城市中房屋、人口高度密集是个不争的事实,各个城市在规划新建筑时都不同程度地面临如何保障采光权的问题,特别是在老城区和危房改造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何平衡处理此类利益冲突案件,也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课题。

  达伦多夫主张对社会冲突采用“调节”的方式,对冲突的表现进行控制,而不是对冲突的原因进行控制。他认为有效的冲突调节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正在冲突的群体都必须正视和承认冲突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承认冲突对方的利益是一个客观事实,如果一味地否认对立,一味强调共同利益,抹杀冲突的界限,反而不利于冲突的调节,二是冲突的利益群体必须是有组织的,一片混乱,冲突则无法调节。冲突的双方必须遵守一些正式的“游戏规则”,这些规划提供了双方关系的框架。同时,达伦多夫还强调冲突双方立足点的平等,不要预先就认为自己优于对方,只有这样,制度规则才能发挥任用。

  纵观该案,曙光村三十户村民自发通过推荐,选择了四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具备了群体利益的组织化这一条件。利益冲突能由去有关部门上访转而进入诉讼渠道,则无论是行政主体还三十户村民,成了权利义务平等的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也成了双方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这使这一矛盾冲突可调节性具备了另一个条件。惟独影响该冲突协调的是,在诉前协调中和庭审之中,市规划局一直不能正视这一矛盾,因为曙光村已经被政府规划为拆迁区域,所以规划局反复强调:“曙光村居民早晚都得拆迁,所以这种影响是暂时的,不应予以考虑。”这一观点引起了曙光村群众的强烈不满。在庭审前期,合议庭就通过释明,说明即便是该区将来可能拆迁,但就目前来说规划也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通风采光问题,从而让双方正视冲突的界限,找准矛盾的焦点。

  二、引导利用“组织”作用

  对于如何缓解冲突,达伦多夫提出了二十多个命题,分析促使冲突形成的因素,又从相反的视角,提起如果消除这些因素,就可以缓解或者缓和冲突。其中达伦多夫提出了两个与“组织”有关的命题很有意思:其一,一个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越有组织,它就越有可能与另一群体发生冲突;其二,冲突的群体越有组织,冲突的暴力就会越少。以上两个命题很有意思,有组织的群体比较容易形成一致观点,于是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进而与另一个群体发生冲突,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如果要避免冲突,就要严格控制“组织”的形成,这也是社会管理的思路。这几年,有些法院把群体性案件分解成个案来审,也是从这一角度考虑,有意识地化解在诉讼前利益群体“组织”的产生。但是达伦多夫的第二个命题则很有意思,冲突群体越有组织暴力行为越会减少。因为“组织”对成员有约束力,这样会防止冲突升级成暴力事件。从我国的管理经验看也是如此,一些小的矛盾之所以最后升级成暴力事件,往往与乌合之众聚集,从而造成“群体无意识”有关。大家在群龙无首的状况和法不责众的意识下,更容易做出一些过激的举动,从而使矛盾升级转化成暴力事件。

因为两个命题之间微妙的关系,控制“组织”的产生可能减少群体性冲突,但是不建立“组织”又往往难以集中意见,到底该不该培养“组织”的产生呢? 

  达伦多夫分析了“组织”形成需要具备的条件:比如要有责任心的领导,有形成统一思想的观念,成员之间可以相互勾通等。结合本案,这些条件曙光村居民群体均已具备,四个诉讼代表人都很有责任心、且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三十户居民有统一的诉讼请求,相互之间的沟通较多,形成“组织”也就成为必然。

在“组织”已经产生的情况下,人为的控制、分解“组织”是不可取的,关键问题是要利用好这一组织,发挥“组织”正面作用,把诉讼程序顺利地进行下去,不至于酿成群体事件。庭审当天,虽然法庭辩论异常激烈,但整个诉讼过程都在审判长的驾驭下顺利进行,除了曙光村部分村民在庭审过程中违反庭审纪律鼓掌,被审判长及时制止外,整个庭审秩序井然,合议庭事前与“组织”中核心人的员的沟通取得了成效,“组织”的正面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三、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达伦多夫对于冲突程度的分析,主要使用了两个概念,一个是强度,另一个是暴力。他所说的冲突强度是指参与冲突群体之间的力量、能量的消耗程度和卷入程度。而所谓的冲突的暴力程度是指参与冲突群体为表达其仇恨、愤怒而选择不同的斗争方式差异。他提出的命题有:第一、冲突重叠程度越高、冲突的强度就越高,反之,如果冲突是分散的和多元的,那么,冲突的强度就会降低;第二,冲突群体越是整合进社会,暴力的可能性就越小;第三,冲突双方所同意遵守的规则越多,暴力就会越少,第四,冲突双方越是更多地认识到对方的客观利益,暴力就越会受到限制;第五,不平等程度越高,冲突的暴力就越强。

  在城市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建设工程项目大批上马,建筑物纷纷争夺“制高点”,而楼间距却逐渐“缩水”,由此引发的“采光权”纠纷也日渐增多。规划部门在审批重大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的时候,往往“忽视”了这些低层小户居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是不是城市中这些低层的、有碍观瞻的低层建筑就该给现代化的建设项目“让路”呢?合议庭想到了那座象征德国司法独立、公民权利的“德国小磨坊”。我们的判决是应该树立起一座新的标志性的“德国小磨坊”,还是应该为城市规划建设保驾护航?

  合议庭经认真评议认为,市规划局向干休所颁发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知设计方案中楼房与被上诉人住宅间距不足,影响被上诉人的通风采光,却未予告知,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曙光村因为涉及旧城改造,为保障涉及公共利益的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且干休所原住宅已经拆除,新住宅楼已建至十二层,为了不至于使干休所内拆迁户无法安置造成社会不安定,也为了避免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本案不适宜判决撤销被诉许可行为,而应当做出了确认规划局为干休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的行政判决。

  但如果这样下判,有可能引发曙光村三十户居民新一轮的上访。为了能够真正平息矛盾,合议庭进驻该村,对居民的要求以及对纠纷的解决意见逐户进行调查。这样“家访式”的调查与“拉家长”的对话方式拉近了法院与居民之间的距离,许多居民对我们的工作作风表示赞扬。

  经过调查,居民要求并不是统一在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因为“组织”的作用,有些人保留了自己的意见,服从所谓的“集体意见”。三十户居民按各自的要求分三派:一派坚决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一派要求干休所对通风、采光损失做出合理赔偿,还有一派因为厌倦曙光村这一“城中村”拥挤的生存空间,要求干休所把其房屋一并拆迁补偿。

  四、分散“冲突”促进和解

  合议庭决定再努力协调一次。“组织”的产生虽然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在调解时却往往因为利益群体之间的攀比心理、依赖心理,看高不看低,不能自作主张而使协调陷入僵局,这也是群体诉讼协调往往难于个体诉讼的主要原因。为了使案后协调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合议庭决定不妨“化整为零”,来一次“暗箱操作”,尝试一种新的协调方式——“背靠背”协调。

  合议庭首先把协调的重点放在三十户居民中次多数意见——“合理赔偿”上,调解的基本原则是离干休所大楼越近、通风采光权所受损害越严重的住户单位面积赔偿数额越大。然后由法院提供协调的地点和平台,具体赔偿数额则由住户逐一与干休所开发商进行洽谈,并约定谁也不允许向其他住户泄露赔偿数偿,防止住户之间互相攀比。

  此次协调没有了众口难调的争辩声与吵闹声,曙光村居民逐户与干休所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成后则直接签订协议,不允许参与或者打听其他人的协商内容。整个协调工作进行了一个上午,当最后一个住户走出审判庭的大门,值守在门外的笔者长长地松了一口气,好奇地问:“到底赔偿你多少钱?”住户的回答很委婉:“你们不是不让告诉别人吗。” 

  不可否认,协调能力是一种不可言传的素质,并不在于你掌握知识的多少,也不是套用一种理论就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正因如此,我们许多法官对民间一些“村支书”、“老者”只言片语就能定纷止争的本领自愧不如。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学习一些可行的理论知识,来充实自己调解案件的能力。针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多、群体冲突时有发生的状况,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达伦多夫的理论,有时通过干预和延缓“组织”的产生、群体利益的形成,来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时又要利用这种“组织”,来引导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时需要统一利益群体的思想,避免当事人各述己见,众口难调,有时又需要分散冲突,瓦解组织,来促进矛盾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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