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宽宥岂能成了犯罪资本

发布日期:2012-05-14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支庞大的孕妇队伍,其中有人十年里怀孕八次,竟然只是为了借怀孕期间犯罪一般不会被强制羁押,而大肆在杭州盗窃,每月作案高达三四百起。杭州警方“破例”将这帮孕妇羁押,并于5月31日将她们送上了被告席。(5月31日《钱江晚报》)

  真是法善人也欺。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我国的刑法、型诉法规定了对孕妇、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等特殊人犯罪适用轻缓刑罚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法律上的“可以”与“应当”有很大的区别,“应当”是必须做,而“可以”则是可做可不做,做与不做是由执法者自由裁量,因此,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强制羁押而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式,实践中公安机关顾虑羁押孕妇可以导致孕妇流产等因素,绝大部分并没有强制羁押。所以,这个“破例”只是破了公安机关以往处理此类情况的惯例,而不是破了法律之例。

  事实证明,不断有特殊的犯罪人把刑法、刑诉法对特殊人犯罪轻缓处罚的规定当成“护身符”,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经常有像这样的孕妇、聋哑人团伙犯罪的报道见诸报端。更有甚者,报载有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被抓后,其中一名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竟然大言不惭地说:“我还有几年时间可不承担刑事责任,你们拿我没办法。”

  怀孕成了她们的“犯罪执照”,未成年成了他们的“避弹衣”,聋哑成了他们的“尚方宝剑”……当刑法、刑诉法的人道宽宥成了这些人“犯罪资本”的时候,再对其宽容就背离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而是放纵性质的“网开一面”了。

  对特殊的犯罪嫌疑人“一刀切”式的宽宥,不但导致对这些特殊犯罪人惩戒力度不够,使他们对法律没有一种敬畏感,而随意钻法律空子,游戏法律。本案中“没事,最多关一夜。”竟然成了团伙中的广告语,犯了罪还能如此轻松与释然,对法律的漠视可见一斑。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这类特殊的罪犯被轻缓处罚后并没有改恶从良,而是重操旧业,“二进宫”、“多进宫”的比例非常高。

  这种偏离人道原则的宽容,也导致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由于刑事处罚未能起到应有的震慑及警示教育作用,引来一些人的积极效仿,这些人心存侥幸,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被绳之以法,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惩戒犯罪的能力及效果信任度降低。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三个有利于: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关一夜就放人”显然不可能达到教育和挽救这些人的目的,更不可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被抓后,她们中许多人“悔恨流泪”,且不管是否又是装模作样的“鳄鱼泪”,至少“仅杭城几个服装、电子、小商品类的市场,一个月的发案数就下降了近百起”。

  对于孕妇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英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专门为被保释者提供“保释旅馆”,当然,这可不是免费的午餐,有关费用是要犯罪嫌疑人自己来承担的。通过近段时间媒体极为关注的卡恩“性侵门”事件,我们也可以对国外的取保制度有所了解,巨额的费用连这个非常有钱的前世界银行行长都吃不消。

  把处在怀孕期、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置在“专门场所”,待其怀孕期、哺乳期过后再视情况作出相应惩罚决定,不但能降低其逃逸的可能性,还能让其知道暂不处罚不等于不处罚,取保不等于让其逍遥自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的基础。

  拿肚子里未出生的孩子为自己挡罪,让人不齿;拿社会与法律的宽容当成自己肆意妄为的资本,让人气愤。对这种多人、多次的特殊人团伙犯罪,还是把一次羁押的“破例”变成依法羁押的“惯例”,让他们受些惩罚,对己、对人、对社会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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