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与法官职业品格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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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外前车之鉴——一起关于法官品格的案例
发生在美国的“天价裤子”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民众对法官品格提出质疑的案例。“天价裤子”案的原告皮尔森是华盛顿州一名行政法法官,被告“郑家干洗店”夫妇及其儿子则是韩国移民。2005年春天,干洗店丢失了皮尔森送来干洗的5套衣服中的一条裤子。尽管干洗店后来找到了裤子,皮尔森还是以不是他的裤子为由将干洗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00美元,在遭到干洗店拒绝后,皮尔森又以“欺骗误导行为”为由,将干洗店再次告上法庭,根据他提交的复杂的计算公式,这次要求的赔偿则变成了“5400万美元”。而皮尔森上告“欺骗误导行为”的根据是店家门前“包您满意”和“当日可取”的广告,他声称干洗店并没有“包他满意”,也没有在当天取回衣服。 身为法官,皮尔森称自己的索赔要求完全基于美国法律。但美国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他有滥用法律之嫌。乔治敦大学法学教授保罗•罗特施泰因对美联社记者说:“这样的诉讼由一名法官兼律师提出,尤为令人反感。全世界都因这个案子对美国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不良印象。”这个案件从立案开始就引发了全美的关注,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原告皮尔森不但引发了大众的嘲讽和批评,ABCNEWS.COM甚至在大批读者的呼吁下,专门为支持干洗店老板设立了基金账户,以便于通过互联网接受支持者们捐赠,这些支持者还打出了支持干洗店老板“抗战到底”的旗号。2007年6月27日,华盛顿州高级法院负责审判“天价裤子”赔偿案的法官朱迪思•巴特诺夫做出了判决:洗衣店胜诉,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皮尔森必须代洗衣店老板支付法庭相关费用。郑家干洗店虽然打赢官司,却损失惨重。郑家人说,他们不仅因此案受到巨大物质损失,还因此遭到众人耻笑,精神受到极大创伤。郑家洗衣店现已搬家。同年,皮尔森任期刚满,他希望寻求续任,但华盛顿市法官选举和任期委员会通过投票,决定不再重新任命皮尔森为法官。 如果用法律思维去考虑“天价裤子”案,让我们觉得有些小题大做了,本案充其量只能说是法官不当地利用了法律知识而“过度维权”,然而,皮尔森却为此丢掉了在美国足以引以为荣的法官职业。我们应当通过该案,对国外民众对法官职业品格的高标准严要求而有所反思。 假设皮尔森不是法官,说不定他的诉请会得到部分支持,因为洗衣店确实没有做到“当日可取”的承诺,有违约之嫌;假如皮尔森不是法官,即便不能胜诉,也会得到民众的谅解,美国人本来就很“好诉”。然而,正如保罗•罗特施泰因教授说的“这样的诉讼由一名法官兼律师提出,尤为令人反感。”人们可以允许一般人钻法律空子,却不允许一个法官利用法律强势压人。因为职业的原因,皮尔森法官的行为已与“美国法律的公正性”绑在了一起。 显然,人品面前没有“人人平等”的规则,人品因为职业的不同而在民众心中有不同的标准。法官,必须具有高于一般人品格的职业品格。 二、法官职业品格——特殊职业决定的独特内涵 法官的职业品格内容应该是什么,它与社会公众的“人格”有怎么的区别呢?法官的职业品格不仅表现在标准上要高于一般人的“人格”,而且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当有独特的内涵。 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对法官品格这样论述:法官应当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为法官者务要记住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法官应当廉洁办案,律法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法官应当谨慎审案,耐心及慎重听讼是司法官职务的主要成分之一;法官应当善良,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法官应当讲求效率。培根以他优美的文笔对法官的品格作了精辟的总结。法官职业品格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内容,它与文化传统特别是法律文化传统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法官的职业品格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信仰法律。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有一句名言:“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我国古代圣贤孟子也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执法者的法官自己都不信仰法律,又怎能期望普通老百姓对法律有所信仰呢?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必须崇尚法律,把法律作为其第二生命,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在“护法”方面要有刚性的品格与不屈的精神。同时,法官不仅要做到自己信仰法律,而且要做到努力使他人信仰法律。 二是公正刚直。我国的“清官文化”历史悠久,公正与刚真是老百姓对“清官”最有特征性的品格总结。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官来说,公正刚直则是职业品格的必然要求。美国学者约翰•小努南曾说过“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 三是清明廉洁。我国春秋时代就有官员子罕“以不贪为宝”的故事,清廉不仅是法官职业品格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法官安身立命的之根本。“公生明、廉生威”,司法本身的公正属性决定了法官不可掺杂任何金钱交易和物质诱惑,司法的公正、法官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清正廉洁。只有廉洁的法官才能成为社会公众心目中可以信赖的裁判者和法律规则的宣示者。 四是勤勉敬业。“勤于行则事活,勤于思则理得”,这是古人的经验总结。虽然任何职业都需要敬业,但对法官而言,良好的敬业精神更为重要。作为一门需要与时俱进和深入实践的职业,司法活动本身带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又带有很强的实践性与经验性。“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正是这个道理,法官勤勉敬业精神与法官职责的实现密切相关。 五是中立独思。法官居守中立地位,不得将其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以公正的心态对待案件,以公正的精神处理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敢于坚持真理,面对压力,既能站得正,更能顶得住;坚持弘扬浩然正气,敢于伸张正义。 三、文化之于品格——在潜移默化之中互相促进 文化虽然也是一种上层建筑,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职业品格来说,文化传统奠定了职业品格的基础。由于中西在自然观念、社会观念及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上的认识差异,使得中西历史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一开始就有巨大的反差,这种反差决定和影响了中西法官职业品格的塑造。 发生在公元33年4月在耶路撒冷的对耶稣的审判,其影响力波及全球纵贯历史数千年,成为宗教、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研究的典范。根据《圣经》记载,审判耶稣的罗马总督彼多拉多对耶稣作了问话之后,认为耶稣没有犯法利赛人所说的叛国罪。但是,法利赛人根本不想放过耶稣,在众人“除掉他,把他钉在十字架上”的极力叫喊声中,彼多拉多害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而极不情愿地将耶稣钉在了十字架上。 西方人从对耶稣的审判中悟出,应该在可能形成暴政的多数人以及强势政府和个体公民之间,设置一个屏障或者缓冲带,使得多数人或政府不可能真正有能力伤害到少数人。这一“隔离”功能最终由司法机关承担了,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他们(法官)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而把诉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轨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 托克维尔显然是以赞许的口吻评论法官的独断,认为这种品格是制衡不良的群体行为精神文化的资源。 文化背景下的法官角色定位,塑造了西方法官独特的品格,我们在看一些好莱屋影视剧的时候就可以深刻体会到美国法官的这一品格特点:极富创造性,喜欢自由与突破,崇尚个人英雄主义。他们渴望名垂千古,渴望尊严与荣誉,因此他们总会在历史的转折点挺身而出。 而在中国,“和文化”是区别西方文化的最本质的标志。 “不争”、“无讼”一直是古代社会追求的社会秩序,为了实现这种秩序,地方官员往往通过文告、榜文等来教诲、劝谕人们无诉、息诉。明代王守仁创十家牌法曾如此告谕父老子弟:“心要平恕,毋得轻意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 官府对于“健诉”者往往也态度严厉,清代樊增祥曾在“批客民黄鑫武控词”中有这样的判词:“以尔之顽钝无耻,缠讼不休,实属罕见。候饬两县将尔递解回籍,以免陕民久受讼害。” 在倡导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之外,历史上的中国司法官在处理诉讼时,其目的也非常明确在于实现定分止争,而非努力创设一种供大家遵守的规则。所以,法官的角色定位是对社会矛盾的“粘合”。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在法院工作报告中看到许多“既…又…”的句式,比如行政诉讼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这无不反映司法“粘合”作用的文化传承。在这样角色定位与文化传承下,我国的法官品格显得有些中庸甚至温情,其致力的目标不是以案扬名,而是案结事了。从黄学军、陈燕萍等中国法官楷模身上,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品格。 文化传统的差异也造成了司法受众对法官判断的接受差异,西方法官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斡旋和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这种纠纷的介入人一般是在责任和理智的支配之下,而超脱亲情和感情的范畴。由于法官所享有的崇高地位,民众在一般情况下也会认同并遵从他们的判断力。然而,在中国纠纷的解决追求法、理、情的辩证统一,亲情对纠纷的介入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所以才会出现一些有威望的长者调解纠纷比深谙法律的法官更见效的状况。 四、法院文化建设——培养法官职业品格的途径 文化所包含的东西太多了,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都可以称之为文化。法院和司法审判制度本身就是文化的一部分。不过,“法院文化”一词,并不是意指法院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或者司法审判作为文化现象的本身的存在,而是与法院和司法审判相关的文化传统、文化符号、文化现象和文化环境。人不能脱离文化而生存,同样,法官及其职务行为都是在整体文化环境内存在和进行的,文化对于司法者和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都有沦肌浃髓的影响。 这一解释精确阐述了“法院文化”的内涵与作用,文化建设应当以人为本,其终极目标在于育人,在于培养法官的职业品格。 不可否认,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法官准入门槛的提高,使法官队伍的学历层次大大提高。但是,也不得不承认,由于这些年法律院校教学“西化”倾向和“实用化”功利,使得刚踏入社会的法律人有一种角色错位与文化迷茫。比如前段时间报载的因汽车车漆被砸掉指甲盖大小的一块,辽宁省某检察院的王某便揪住肇事女童的衣领暴打,根据在场目击者称,王妍当时在现场还说:“我是学法律的”。法律在其眼中俨然已经沦为一种工具而已。还有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出台后,许多法官放弃了事实审的传统,动辄适用证据规则。证据规则可以让判决的法律论证天衣无缝,有理有据,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样的判决未必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无法律缝隙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却加大了法官与群众的“缝隙”。 所以,必须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唤醒法官的文化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品格。 首先要加强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院文化建设要从根本上突出法律文化的内涵,法律文化必须借助于法庭建筑和法院环境这一载体来表现。要将信仰法制、恪守法则、弘扬法理、践行法治的理念融入到建筑、装饰和法庭布局之中。世界上许多国家法院都通过建筑风格、法律雕塑等来体现法院文化与彰显法院的庄严。在内容应当以具有教育意义的“廉政文化”,具有职业意义的“法律文化”和具有社会意义的“和谐文化”为主线来进行设计。以“廉政文化”来潜移默化地提高干警拒腐防变能力、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以“审判文化”来唤醒法官工作自豪感和从事司法工作的责任心,了解和传承法院的历史;以“和谐文化”来倡导诉讼当事人和老百姓通过和谐诉讼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法院建设的物态文化只是法院文化的表象形态,法官的行为文化才是法院文化的动态体现。一些能够体现法官职业品格的民本思想与人文关怀,必须通过法官的言行举止来表现。因此可以说,法官品格构成了法院文化的一处独特的风景。法官的品格要求法官有独立的思想性和判断力,更要求法官有把握社会终极价值并竭力维护的能力。 法官在坚持法律信仰和引导公众信仰法律的同时,必须清楚认识到,信仰法律并非必然延伸为信仰法官,司法只是一种公权力,社会公众在潜意识中对公权力是疏离而不是亲近的,期待着社会公众像信奉宗教一样信仰司法,只能是司法的自我神化。司法公信力之“信”不是信仰之“信”,而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所以,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同时,法官必须真正放下“官架子”,走进民众中去,应当尽量避免在案件事实未予查清的情况下,机械地运用证据规则判决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败诉;在坚持当事人主义改革的前提下,积极履行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责。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尽量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我国法院文化只有充分体现民本性,法官品格只有充分表现亲性,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感觉到法官的人格魅力,让老百姓感受到——风景这边独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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