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近五十的陈高龙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调到大嵩人民法庭当庭长。这是鄞州区最东面的一个法庭,距离鄞州法院有38公里,开车要50分钟。大嵩三面环山一面临海,世代以渔为生的渔民有着大海一样彪悍的性格,这使初来乍到的陈高龙有些不适应。于是,如何跟当事人更好地沟通,成了陈高龙每天细心研究的大问题。
大嵩法庭一年有200多件案件,人均办案数比在院里少了很多,可办案所花的精力却一点都不少。“这里的案件多为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民事案子,这类案子不能一判了之,要做到审结又不伤人情,还得靠调解。”陈高龙说。
今年以来,大嵩法庭改变审案思路,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全过程,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2013年,该法庭已审结案件161件,其中调解结案74件,诉前调解司法确认37件,撤案18件,调撤率达80.12%。
人民调解员坐镇立案大厅
近两年,鄞州法院对包括大嵩法庭在内的6个人民法庭进行了改造,将原本功能单一的立案窗口升级为一站式诉讼服务窗口,并派两名人民调解员分别入驻人民法庭,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6月的一天,塘溪镇的方大伯为一起人身伤亡案一大早来到大嵩法庭。原来,今年1月,老方的儿子在和朋友聚会时因喝酒过量死亡。老方认为,儿子的5位朋友送医不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老方索赔近80万元。
立案人员看了老方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认为同村人打官司伤和气,建议老方走调解途径。“老方,这件事都过去半年了,怎么之前不起诉,现在突然想要起诉了?”一直在旁边关注老方的调解员老朱开门见山地提出了疑问。
于是,老方打开了话匣子。原来,老方也觉得自己儿子的死与他的朋友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儿子出殡那天,这几个朋友都没来送殡。这让老方觉得他们没良心,心想怎么都不能放过他们。“村里、镇上都调解过了,但我得为儿子讨个公道。”老方气愤地说。
当天,经老朱劝说,老方带着起诉材料回家了。老方走后,老朱给镇司法所打电话,商量这起案件的调解方案。最后,老朱和镇、村两级调解员达成一致:老朱负责化解老方的怨气;当地调解员负责劝老方儿子的5位朋友主动道歉并做出补偿。
在多方调解下,死者的5位朋友通过不同的方式对老方夫妇表达了歉意,并共同补偿老方8万余元,表示以后将善待老方夫妇。8月6日,老方在5人的陪同下到大嵩法庭签署了调解协议。
人民法庭是法院直面百姓的窗口。对此,陈高龙要求法官既要让老百姓敬畏法律,又要让老百姓不怕上法院。为此,大嵩法庭加强与镇、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络沟通,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在基层工作的优势,加强合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到当事人家中做调解
去年10月的一天,家住瞻岐镇的王女士锻炼结束回家时,遭到邻居张某饲养的两只藏獒的撕咬,身体多处被严重咬伤,该事件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关注。今年7月,王某委托家人将张某起诉至大嵩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45万余元。
受理该案件的是大嵩法庭副庭长毛增辉。他研究后发现该案案情比较特殊:原告虽然受伤严重,但是伤残鉴定等级不高,后续整容费用无法鉴定,若依照普通的侵权赔偿案件处理,原告受偿费用明显偏低。
毛增辉试图联系了被告张某,电话中,张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态度诚恳,但也指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原告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要求过高,希望法院能够搭建沟通平台。这让毛增辉看到了希望。
第二天,毛增辉叫上张某来到王某家中,他希望张某主动登门道歉,获得王某家人的谅解,然后双方在心平气和的情形下再商量赔偿事宜。
说明来意后,王某的母亲接待了他们。“我女儿现在都不敢出门,整日以泪洗面,好好的一个姑娘……”老人说着也流下了眼泪。
“对不起,我当时出差了,托朋友帮我看着藏獒,没想到他没拴住。”张某的语气中充满了内疚。
“张某是愿意赔钱的,就是觉得赔偿费用太高,所以我们坐下来商量一下。”毛增辉从包中拿出了案卷和纸笔,为双方计算每一笔赔偿费用,希望能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给双方做思想工作。
“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这两项,被告觉得有点高,这也是你们之前商量不下来要来打官司的原因。你看能不能稍微让点步,将赔偿款降低到被告可以接受的范围。大家也都是邻居,以后还要再见面的,不要弄得太尴尬。”毛增辉对老人说。
“你们对这个案子这样重视,法官大热天还亲自跑上门,我们再不同意也太不讲道理了。”老人表示同意。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30万元,并于当天下午付清了该款项。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大嵩法庭案子比较琐碎,经常涉及到人情世故,所以调解工作也要讲究方法,有时候,换一个环境做调解,可能要比在严肃的法庭更为合适。”这是大嵩法庭的法官们总结的经验。
承办法官亲自送达
以前,大嵩法庭案件当事人出庭率不高,影响矛盾的化解,为此,该法庭今年出台了一项新规定:每个案件都尽量由法官亲自送达司法文书。
前不久,大嵩法庭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萧某起诉李某等4人对其殴打导致其软组织挫伤,要求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等2万余元。接到案件后,法官胡锐出发了,他要将起诉材料送达到4名被告手中。
细心的胡锐发现,原告起诉时将每名被告的送达地址都写成老家地址,而从诉状看,原、被告其实是在同一单位工作。于是,胡锐将送达地点选在了原、被告的工作单位。
来到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杜经理热情地接待了胡锐,并希望胡锐帮忙好好调解一下。“萧某在单位工作很多年,是很难得的熟练工,4名被告都是保安。如果双方关系处不好,到时谁辞职对单位来说都是损失。”
在人事经理的召集下,4名被告很快坐到了一起,但对赔偿事宜都有异议,觉得案发后他们都被行政拘留了10天,还被罚了500元,为什么还要再赔偿。“治安处罚与民事赔偿不同。按法律规定,你们对别人人身造成了伤害,肯定要赔偿的。”
此时,胡锐边解释,边在电脑里搜索相关法律规定给4名被告看。“我们打了人愿意赔,但是2万元太多了,我们每个月的工资也才两三千。”带头的1名被告最先表态,这让胡锐看到了调解苗头。
回到法庭后,胡锐又分别跟萧某和4名被告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4名被告一起赔偿萧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萧某撤回起诉。
大嵩法庭有3名法官、2名书记员,他们接触的案件当事人不少是邻居或同村人。“在农村审案子不比城里,闹上法庭,两家人就结仇了。所以,大嵩法庭更主张诉前调解结案,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陈高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