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专版:鄞州法院发布白皮书披露 新型劳动争议案增

发布日期:2013-11-06 访问次数: 字号:[ ]





    昨天,宁波鄞州法院发布了《2009-2012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解读了近年来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指出部分劳动者存在的过度维权现象,并分析了企业用工上存在的瑕疵。

  特点之一:劳动者诉求向深层次发展

  案例:方悦(化名)于2005年8月进入宁波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因为生产需要,方悦未休年休假。此后,双方就年休假工资数额发生分歧。2011年,方悦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度的年休假工资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法院结合有关证据,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200元。
  点评: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单纯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日益减少,转而寻求更深层次的诉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已经成为较常见的案由。

  特点之二:高管加入劳资纠纷行列

  案例:周军(化名)于2011年5月5日进入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周军在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支付周军在职期间的工资报酬。此后,周军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遂起诉至鄞州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周军实际的工作情况,判决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各类补偿、社会保险等共计5.9万余元。
  点评:近两年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诸如厂长、经理、财务总监、销售总监等也开始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由于企业高管工资报酬金额都较大,劳资双方对对方的期望值都比较高,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又经常会通过某种默契以规避法律责任,且企业高管都掌握着企业的核心内容,因此这部分人群的劳动争议诉讼矛盾突出,难以调和。

  特点之三:涉外劳资纠纷开始显现

  案例:芳芳(化名,德国籍)起诉至鄞州法院,称在宁波某事业发展公司担任副总裁,合同约定月薪税后2.8万元,保底年薪税后60万元,基本年薪税后105万元。后公司以裁员方式提前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芳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0万元,经济补偿和安置费合计50万元。被告则认为,已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芳芳要求经济补偿和安置费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存在工资支付不足的情况,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合计人民币3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000元。
  点评:自2011年以来,鄞州法院已经受理外国籍劳动者诉讼案件8件。涉案外籍劳动者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这类案件虽然在实体法律适用上与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没有不同,但实际处理起来,不仅仅是程序繁琐,而且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方面也都存在较大的问题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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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用工存在的五大问题

  鄞州法院在《2009-2012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中总结了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5大问题:
  1、规章制度在“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必备条件方面存在瑕疵。
  2、不重视签订劳动合同。
  3、对于劳动者特殊情况下的休息,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如产假、婚假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也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4、与劳动者协议以现金补贴或其他形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
  5、部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非常随意,经常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过度维权的三种现象

  鄞州法院发现,部分劳动者过度维权现象较为突出,主要有3种表现:
  其一,劳动者从理性诉讼转为无理诉讼,漫天要价就是一种形式;
  其二,劳动者从个案诉讼转为职业诉讼;
  其三,“恶意诉讼”或“黑代理”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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