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晚报》:患精神病的父亲频伤人 儿子担责感叹“吃不消”

发布日期:2013-03-21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鄞州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子,患精神病的父亲伤人后,作为监护人的儿子,最后被判决赔偿受害人损失。
  精神病父亲伤人,儿子被判赔偿
     王老汉是精神病患者,儿子小王则是他的监护人。
  去年3月,王老汉精神病发作,认定路边的一堆砖头是他的房子,不允许任何过往的人靠近。路人李某上前劝说了几句,结果王老汉突然从身上拿出刀朝他刺去。李某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支出医疗费5万多元,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限两个月,营养期限四个月,误工期限四个月。
  经鉴定,王老汉伤人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王支付了李某6万元后便没再支付其他费用。为此,李某将王老汉和小王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再支付各项费用共8万多元。
  最后,法院判决小王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万多元;并明确,如王老汉本人有财产的,上述赔偿款可从王老汉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小王支付。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庭审后小王感叹:“父亲已经不是第一次伤人,我对精神病人伤人的赔偿问题已经快成专家了。法院的判决我完全理解。”
  据了解,小王是一个小包工头,平时收入还可以,可父亲频频闯祸,让作为监护人的他已经有些“吃不消”。在这起案子中,因为父亲没有任何财产,小王也拿不出赔偿款,后来李某查到小王名下还有一辆轿车,便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官说法
  精神病人损害他人,监护人担责
  采访中,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担任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事发时小王未在现场,未对王老汉尽到监护责任,王老汉也无财产可赔偿,故小王只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还说,医学调查和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正值油菜花开,是精神病患者病情复发率极高的时期。病人家属和社区管理部门一定要对病人多加看护,多给关爱,督促病人按时服药。病人如果出现长期失眠、情绪波动或者易怒等情况,要及时送医。
  链接
  对暴力精神病人可予以强制医疗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新刑诉法第四章,专门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规定,对实施了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并且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由法院最终作出决定书判定对当事人是否予以强制医疗。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将交由公安机关在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经治疗,强制医疗机构认为病人无需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向法院提出。同时,病人若有好转,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整个强制医疗过程,检察院都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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