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鄞州审结一起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4-22 访问次数: 字号:[ ]


法官提醒务必加强合同意识,同时合同条款内容应力求详尽明确
    一直在股市上收获平平的虞某认识自诩是炒股高手的某证券客户经理沈某后,被其炒股高论给震服,遂很放心地将股票市值达210余万元的证券帐户资金交给沈某操作,刚开始还小有斩获,但没料到的是,后来产生巨额亏损,更让其气愤的是,沈某却拒不承认受托炒股的事实。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看起来有点迷离的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沈某受虞某之托炒股的事实存在,并判决沈某依约承担炒股亏损的一半。
    2011年12月23日,虞某将其名下的“山河智能”股票11万股、“中海发展”股票17万股、“驰宏锌锗”股票9100股从其原开户的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转入沈某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当天三只股票市值合计2122274元。虞某将其证券帐户密码告知沈某,口头委托沈某操作股票交易,并口头约定盈亏比例虞某占70%、沈某占30%。2012年2月底3月初,因盈利7万元,虞某、沈某按约定比例分取,即虞某于2012年3月5日从中转取了21000元按沈某的指示转入了其妻弟傅某的银行帐户内。2012年4月底5月初,因亏损13万元,沈某通过上述傅某的银行帐户汇给虞某39000元分担了30%的亏损。2012年6月底7月初,虞某见继续亏损,遂提出终止委托,但沈某要求继续操作两个月,并表示如亏损承担比例愿意加至50%,并于2012年7月7日向虞某出具了内容为“今有210万元进行投资,投资人虞某,操作人沈某。投资期:7月1日-8月31日,如亏损:双方各承担50%,如盈利:虞70%,沈30%。此投资过期作废。此协议不得公开”等字样的《协议》一份。于是,虞某将其证券帐户继续交由沈某操作股票交易,后沈某于2012年9月28日全部清仓,帐户资金仅剩1641392元,由此产生亏损458608元 (210万元-16413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于2012年7月7日签署的《协议》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性质,虞某在该《协议》签订之前就已将股票市值达2122274元的证券帐户交与沈某操作股票交易,且沈某亦实际分取过盈利及承担过亏损,故上述《协议》签订时虞某无需再交纳投资款210万元。因此,沈某称该《协议》签订后未收到过投资款210万元,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的辩称主张不成立。沈某在为虞某操作买卖股票的过程中,造成虞某亏损458608元,按照双方在《协议》中关于“如亏损,双方各承担50%”的约定,沈某应按50%比例予以分担。法院遂依法判决沈某赔偿虞某损失229304元。
    沈某自认为虞某没有210万元投资款的交付凭证,且股票交易记录并不能显示操作者是谁,故矢口否认其受托炒股的事实,企图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法院经多方查证才查实了上述事实。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大家务必加强合同意识,同时合同条款内容应力求详尽明确,以防范不必要的纷争,避免日后取证困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