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鄞州裁执分离 专心当好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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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对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水旭波
对话背景 2012年10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积极助推鄞州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房屋强制搬迁组织实施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执行细则,明确了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由“法院审查裁决、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强制搬迁模式。 自2012年11月鄞州法院作出宁波市首份房屋征补案件“裁执分离”审查裁定以来,鄞州法院适用“裁执分离”模式共办理房屋征补案件30件。 改变模式 回归执行权本质 法周刊:鄞州法院助推宁波市鄞州区政府出台《关于房屋强制搬迁组织实施工作的实施意见》,是基于怎样的一种背景? 水旭波:在城市化的快速进程中,房屋强制搬迁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传统的房屋强制搬迁模式使法院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仅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还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利益保护。 从本质上看,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裁执分离”模式实际上是在房屋征补案件中,将司法权与行政权重新配置,使房屋强制搬迁的实施回归到执行权的本质。在制度设计上,行政机关实施房屋强制搬迁可以发挥其人力物力充足的优势,而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对执行实施监督,也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因此,“裁执分离”已经逐渐成为办理房屋征补案件的常用模式。 法周刊:“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办理房屋征补案件有哪些具体变化呢? 水旭波:房屋征补案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审查阶段,法院将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申请人也可能因为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而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第二部分是强制执行阶段。 在“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办理房屋征补案件主要有如下三个变化:一是将强制执行工作中的协调工作前移到审查阶段;二是加大审查阶段的工作力度,对审查工作进一步严格化、细化;三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由“实施者”转变为“监督者”。 强化审查 促进矛盾化解 法周刊:在房屋征补案件审查阶段,法院通过哪些举措来做好协调工作? 水旭波:在案件审查阶段,我院采取“集中送达、个别约谈、逐个击破”的方式,有效地把握了裁定作出前被执行人对法院的信任程度相对较高的优势,且能避免征补双方矛盾深化和激化,提高了协调成功率。为了使审查工作更加便民,我院充分利用晚间、双休日等非工作时间,破解送达难问题,提高签约成功率。 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了以区政府为申请人、蒋某等5人为被征收人的5起房屋征补案件。考虑到该5案涉及到区域内4大地块3个项目工程的建设,案件承办人立即前往5位被征收人家中送达证据材料、听证材料。 在做好送达工作的同时,案件承办人当场认真听取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对其进行了与房屋搬迁相关的法律解释和政策释明工作,劝导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最终,4起案件的被征收人在听证前与申请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另有1案的被征收人在听证结束后即与申请人签订了协议。目前,5起案件的被征收人均已自动腾退了被征收房屋,申请人随后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法周刊:在强化、细化审查方面,鄞州法院是如何进行的? 水旭波:在审查阶段注重开展协调工作的同时,我院在“裁执分离”模式下对审查工作进一步严格化、细化,力促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合法、合理、合情。具体而言,细化后的司法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可执行性审查三个方面。 在审查方式上,除将听证程序作为作出裁定前的必经程序外,还加强了对被征收房屋的现场勘查和实地勘验力度。通过实地走访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确保被征收房屋与被执行房屋的一致性,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被征收人情绪过激等案件,我院还向实施机关发送强制执行风险提示书,提醒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和应予防范的细节。 全程监督 确保平稳执行 法周刊:如果在审查阶段,对房屋征补案件协调未果,在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法院将扮演怎样的角色? 水旭波:“裁执分离”模式之下,法院不再是强制搬迁的实施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就不再作为。相反,在“裁执分离”模式下,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对法院的考验更大:法院如何在政府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保持居中裁判者的角色,既维护公共利益,又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对强制搬迁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和指导,确保案件平稳执行。区政府在组织实施前,邀请法院参与强制搬迁实施方案的会审,并将实施方案提交法院备案,从而确保区政府的实施行为合法规范,并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周刊:能举例说明一下法院的具体做法吗? 水旭波:在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申请人、林某、王某为被征收人的两起房屋征补案中,我院依法裁定对两案准予强制执行,并指定区政府组织实施。在强制执行前,我院对这两案的执行风险进行了评估。 2013年8月25日,区政府对林某、王某位于长丰一村的房屋实施强制搬迁,我院3名审判员到达现场,对现场秩序、财产清点、财产搬运、过渡房保障等事项进行了全程监督。之后,法院还对两起案件的安抚维稳等后续工作保持密切关注。 有效衔接 真正发挥优势 法周刊:表面看,在“裁执分离”模式下,“裁”与“执”由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分别实施。实际上,两者之间也不可能完全割裂,那么鄞州法院具体采取了哪些做法,确保“裁”与“执”有效衔接呢? 水旭波:这是个很好的问题。“裁执分离”考验的是法院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动机制,只有彼此配合好了,“裁执分离”提高司法效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功能才能真正发挥。 为此,我院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了长效沟通联络机制。一方面,共同调研,定期召开座谈会,针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及时讨论;另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全程法律指导,确保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共享、资源互助。对于审查过程中所发现的申请人在房屋征补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督促其做到依法征收。 法周刊:目前为止,鄞州法院共利用“裁执分离”模式办理了30件房屋征补案件,从总体情况来看,效果如何? 水旭波:整体来看,“裁执分离”的效果非常好。由区政府实施房屋强制搬迁,促使其对房屋征补案件更加重视,被征收人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更加顺畅,合理诉求可以得到充分表达;法院可以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案件审查阶段,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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