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宁波鄞州:守住每个未成年犯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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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轻狂时的一次犯罪,是否真的会毁掉一个孩子的一生?他们是否从此就没有了追求梦想的权利?法官在作出判决的同时,能不能给孩子及其家人带去展望未来的勇气和期待? 对此,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4名女法官,用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故事,向人们做出了回答。 “你明天就可以上学” 汪某是宁波人,在鄞州区某中学上初二。2013年8月28日,他和朋友一起商定,晚上把自己的两个同学张某、杨某骗出来抢劫。不知情的张某、杨某按时赴约,却被携带刀具的汪某等人劫持至小胡同。汪某等人通过恐吓的方式,抢得张某、杨某的两部国产手机和80元人民币。 该案移送到鄞州法院后,由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俞露烟负责承办。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汪某在学校的表现并不差,因为交友不慎,想追求刺激的生活,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案情来看,汪某在这次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犯罪金额不大,因此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开庭前的某一天,汪某的母亲找到俞露烟:“昨天辩护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我儿子,他说如果能判缓刑的话,他还想继续上学。” 为了实现汪某的这个愿望,俞露烟亲自到该中学找校长沟通,如果法院最终作出了缓刑判决,她希望学校可以给汪某一个重返校园的机会,让他的未来不至于没有任何期待,学校方面对此表示同意。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俞露烟告诉汪某:“你明天就可以回学校上学了,你的犯罪记录也将被封存,只要你愿意,一切都可以从头开始。” 这个消息,对于汪某和其家人,无疑是一份最好的礼物。 “你明天就可以上班” 刘某出生于1990年,江西人,几年前跟随父母来到宁波生活。2001年,还没读完初二的刘某就因为家里经济条件困难而被迫辍学。之后,刘某一下子找不到生活的重心,开始在社会上结交狐朋狗友。 2006年,刘某在朋友的怂恿下,到东钱湖镇一户人家入室盗窃,偷得11600元,刘某从中分到了5000元,没过多久就挥霍一空。2012年3月6日,刘某因为6年前的这起盗窃案,被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刑事拘留。 2012年6月18日,当法警将他从看守所中带出来前往法庭时,他的内心也许充满了悔恨和害怕,他害怕从此以后,自己离自由和梦想都会越来越远。 但他不知道,为了他的案子,鄞州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张宝琴足足奔波了半个月。 一方面,张宝琴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调查,并得知在2006年的那一次盗窃之后,刘某再也没有过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一直良好,而且家人已经替刘某偿还了大部分的赃款,并且得到受害人谅解。因此,本案极有可能作出缓刑判决。 另一方面,为了让刘某在判决后可以尽早回归社会,在开庭之前,张宝琴帮刘某联系了鄞州区好几家工厂,介绍了刘某的情况,希望工厂可以给他一份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刘某之前打过工的那家工厂老板表示:只要刘某愿意,我们欢迎他明天就回来上班。 最终,鄞州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当刘某听说第二天就可以去工厂上班时,感激的泪水夺眶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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