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法委评45号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15-04-21 访问次数: 字号:[ ]


 
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受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对宁波市鄞州世兴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认真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并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在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我们对资产评估结果声明如下:
1、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
2、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未重未漏。
3、我们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涉及评估的资产进行了合理的抽查、核实。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委托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4、我们出具评估报告,没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方法选用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资产评估价值公允。
5、本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评估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司法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甬国评报字(2015)第071号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宁波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宁波市鄞州世兴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23日)时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和变现价值进行了评估。本评估项目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了核实、勘查、询证、分析,并实施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以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后予以评定估算的。评估结果如下:
经过评定估算,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评估值:
市场价值为人民币陆万柒仟柒佰柒拾元整(¥67,770.00元)。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评估报告正文的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基准日后壹年内。
 
 
 
评估机构:宁波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提交日: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司法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甬国评报字(2015)第071号
宁波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宁波市鄞州世兴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23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和变现价值作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委托方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产权持有者为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对宁波市鄞州世兴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的需要,对该行为所涉及的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意见。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次评估范围为单项资产评估。
评估对象为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所属的置放于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古林段118号华纳工业区C幢2楼厂房内的2台隧道烘干机、2台热熔粘合机、5台全自动压烫机、2台数码写真机和17条电脑程控烘干机。
纳入评估范围的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购置时间较长。部分设备目前处于闲置状态,且存在故障,从机器设备的勘查状态来看,需经过修理保养后方能继续使用。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确定的价值类型为公允市场价值。
所谓公允市场价值是指在评估基准日时,自愿的买卖双方在知情、谨慎非强迫的情况下,通过公平交易资产所获得的资产的预期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5年3月23日,为了有效服务本次评估目的,并经委托方同意确定基准日为2015年3月23日。
评估取价标准原则上为该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2015﹚甬鄞法委评45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
(二)法规依据
1、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
3、《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4、《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三)准则依据
1、财政部财企[2004]20号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中评协[2007]189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3、财企[2004]20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四)产权依据
1、2014年5月22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2、(2014)甬鄞执民字第3886-1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五)取价依据
1、基准日同类机器设备的市场询价信息
2、现场查勘记录资料及其他评估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由于评估对象不具备单独获利能力,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同时,难以获取与评估对象相似的二手设备市场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因此根据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被评估的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来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先后选派评估人员2名,于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15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接受委托:2015年3月23日,接受项目委托、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方案;
2、资产清查:2015年4月9日,指导产权持有单位清查资产,并收集准备资料,检查核实资产与验证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与鉴定;
3、评定估算: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4日,根据查勘结果、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具体计算;
4、评估汇总:2015年4月15日,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并进行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说明与报告,进行内部三级复核。
九、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1、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2、本次评估是基于现有的市场情况,不考虑今后市场发生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重大变化和波动。
3、本次评估假设经济行为将会发生,在经济行为发生后,评估资产的使用方式没有较大的改变。
4、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基准日有效期内没有重大的变化。
当上述假设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继续使用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经过评估,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评估值:
市场价值为人民币陆万柒仟柒佰柒拾元整(¥67,770.00元)。
评估结果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
十一、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基础上所作出的,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的估价意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由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负责;
2、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交日之间,本公司未获知有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由于被评估机器设备原权属单位的人员没有提供相关的资料,评估工作的查勘,仅在有关人员陪同下对主体设备进行外表查勘,受客观条件限制,未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测试。因此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和设备运行正常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4、由于被评估部分设备无铭牌,出厂日期与购置日期均无法确定,因此2台隧道烘干机、5台全自动压烫机的成新率计算参考热熔粘合机的购置日期。据有关人员描述,电脑程控烘干机已使用12年左右,因此本次评估结合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及拟处置情况估算电脑程控烘干机的成新率。
5、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以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本报告的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并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2、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单位因资产评估报告书使用不当引起不良后果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按现行规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基准日后一年内。即本报告评估结果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
十三、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于2015年4月15日提交给委托方。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评估机构:宁波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提交日: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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