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专版:三赴湖南,完成一场困难重重的跨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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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赴湖南,完成一场困难重重的跨省执行 15辆公交车被贴封条,法院发送司法建议书
1月31日,湖南耒阳市1路车公交终点站,时间已经指向凌晨1点多了,整个停车场只剩下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执行局一行6人。贴上最后一张封条,他们裹紧身上的防寒制服,迅速钻进了警车里——至此,15辆公交车终于现场查封完毕,连日来的执行工作暂告一段落,他们终于启程从湖南返回宁波。 猪年春节近在眼前,在外漂泊的人们都迫不及待地踏上了归途,只不过,对执行干警来说,他们才刚刚结束一场困难重重的跨省执行。用执行干警的话说,这边刚结束,那边才开始,法院里还有“嗷嗷待哺”的申请人在等着他们回去处理案子。
交付100辆新能源车 钱却没收回来 从湖南耒阳到宁波鄞州,近1300公里,不到4个月,施科辉和鄞州法院执行局的同事们已经往返了3趟。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并不复杂,原告国骅东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骅公司)在宁波专门从事新能源销售、租赁、运营等业务。2015年12月,国骅公司与耒阳市天汇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天汇公司向国骅公司购置电动公交车,车型为国内一线品牌(品牌由天汇公司认可)的8米纯电动公交车型,首批300辆,扣除国家补贴后,每辆车价格38万元。 2016年2月3日,国骅公司先交付了首批100辆客车,但是,天汇公司未及时支付该笔购车款。一直到2018年5月,始终没有拿到钱的国骅公司只好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并诉请天汇公司支付3800万元、利息195万7千余元,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142万5千元。 诉讼中,天汇公司曾提出异议,认为国骅公司交付车型与约定车型不符,38万元的单价过高。 但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国骅公司在交货确认单中已经明确了车型,也就说,天汇公司对车型改变是明知的,并且进行了当场验收,天汇公司以此为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国骅公司的诉讼请求。2018年10月,国骅公司向鄞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到目前,购车款和利息、违约金加起来,该案执行标的有近5000万元。”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施科辉告诉记者。
数次赴湖南 执行一波三折 被执行人远在湖南耒阳,对鄞州法院来说,这样需要长途跋涉的跨省域执行并不少见,特殊的地方在于,这次涉案标的物是100辆新能源公交车。 “车子已经投入使用,如果法院贸然进行扣押,会造成公交公司运力下降,甚至公交线路瘫痪,对耒阳当地人的出行生活造成影响。”施科辉说。他和同事们把执行方案研究了一遍又一遍,最终决定先前往耒阳查封车辆,但暂时不作实际扣押,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把车辆过户转移。 2018年10月,施科辉第一次率队前往耒阳,在当地车管所的协助下对已经交付的100辆新能源公交车进行了查封,同时,根据天汇公司的银行账户情况,对其公司账户里的300多万元予以冻结。 执行调查过程中,施科辉发现,天汇公司的日常收入其实非常微薄,“公交企业承担着部分社会公益的责任和义务,政策性亏损在所难免。”天汇公司的股东们也表示,公司最大笔的收入来源于政府财政补贴,但钱迟迟没有拨付,“如果补贴能到位,我们愿意立即履行执行义务。” 第一次谈判宣告失败,从耒阳返回宁波的路上,施科辉感觉有些失望。执行工作一度进入瓶颈,2018年11月18日,施科辉决定再次赶赴耒阳,找天汇公司和耒阳市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协商。但经过多日的洽谈,结果还是一样,双方无法达成还款方案。 经历几次跨省异地执行,施科辉坦言执行难度很大,执行人员在耒阳当地遭遇了不小的阻力,“除了谈判破裂,强制执行处处碰壁。”鄞州法院本早已将天汇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公安实施布控。但当伍某被抓获后,因为当地公安无法协助将伍某留置过夜等种种原因,导致伍某脱逃,至今没办法再联系上。
现场查封 法院发送司法建议书 转眼,春节在即,为了维护胜诉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鄞州法院执行局决定组成执行小组,第三次前往湖南耒阳。 执行实施科科长郭勇和施科辉率队出发,为了提高效率,一行共六人分三批前往耒阳。“路上还上演了惊魂一刻,第一波人开车从宁波出发路途中,突遭轮胎爆胎,所幸驾驶员经验丰富,停下来换上备胎,又行驶了几十公里才到修车厂把车胎补上。”施科辉说。 1月30日,三波人终于抵达耒阳汇合,郭勇当即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就立即对公交车实施现场查封。” 鄞州法院执行局,耒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天汇公司股东等再次共同召开协商会议。讨论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依然没有突破性进展。 会议结束后,执行人员赶到1号线公交车的终点站,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清点,对其中15辆新能源电动公交车贴上封条,并在停车场张贴了查封公告。为免冲突,一行人从停车场出来后就直奔长沙。 施科辉说,在耒阳,公交车是很多人比较常用的交通工具,所以没办法将100辆车子全部查封。但他们也希望能够通过这种强制手段,督促天汇公司尽早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贴上封条后,这15辆公交车就属于查封车辆,是不能再参与公交运营的。”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月2日,鄞州法院根据此案办理情况,专门向耒阳市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书。天汇公司作为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职能的民营企业,盈利能力较差,其收入除了日常运营收入外主要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包括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节能与新能源车运营补助、新能源车省级购置奖补资金及市级财政的补贴。法院认为,“天汇公司无力支付执行款的主要原因,是上述财政补贴款迟迟未能下拨到企业,致使天汇公司不仅需要承担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等金钱给付义务外,还面临各种强制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法院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建议书列举了相关补贴发放情况,然而,这些补贴资金均未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天汇公司。法院提出了四项司法建议,其中包括:对于中央、省级财政已经下拨到耒阳市政府用于补助被执行人天汇公司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天汇公司,并进行公示,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应尽快安排财政资金落实用于新能源公交购车的补贴等等。
鄞州法院执行局实施科科长郭勇表示,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法院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狠下功夫,尤其是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党政机关更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国骅公司法律顾问、法学博士、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吉见证了整个执行活动。他说,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不能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这种行为更应该要得到纠正;另外一方面,被执行人天汇公司也不能以拿不到补贴作为拒执的理由,应该积极主动筹钱履行债务,包括积极向省政府主张补贴。这个催讨补贴工作不能全落在法院头上。 来源:《浙江法制报》2019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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