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词

发布日期:2020-04-28 访问次数: 字号:[ ]


鄞州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词

 

鄞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水旭波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鄞州法院向各位到场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欢迎!对所有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院各项工作的记者朋友们、同仁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我们迎来了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我院在本周五上午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结了一起疫情期间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的刑事案件,对两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为知识产权保驾,为健康护航,也与此次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不谋而合。

为此,我们将此次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定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将重点聚焦在此前容易被大众所忽视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问题上,借此提醒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远离知识产权犯罪,从自身做起!也呼吁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揭发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推动社会创新,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大家进行介绍:一是简要介绍下我院实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背景情况;二是通报我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介绍我院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重要举措,并发布全市首个《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审判白皮书》;三是结合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通报典型案例。

 

一、我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背景介绍

2008年6月,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并于2009年6月1日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013年年底,我院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试点法院之一。

2014年,我院完成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实施方案并全面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在原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基础上,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即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以下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1、 辖区内除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之外的各类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2、辖区内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或自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3、辖区内当事人对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城管局等行政机构就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4年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以来,我院始终贯彻落实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制度,依法严厉惩戒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优化辖区内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为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院对2014年至2019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梳理,总结特点,提炼经验,为创新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并同步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首个《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审判白皮书》(详见附件)。

2014年至2019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近年来显著上升

自2014年实施集中管辖至2019年底,我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0件,现已全部审结,系全市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最多的法院。

其中2014年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件,2015年受理8件,2016年受理3件,2017年受理2件,2018年受理3件,2019年受理9件。

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呈现高发、多发的趋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19年,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蓝剑”行动的开展,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二)罪名集中在侵犯商标权类犯罪

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4个罪名。

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4件,假冒注册商标罪4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侵犯商业秘密罪1件。

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占总案件数的96.67%,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总案件数的80%。

 

(三)轻型案件缓刑适用比例相对较高

2014年至2019年我院审结的30件案件中,生效判决的29件47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5人,适用缓刑的40人,缓刑率达85.11%。

相对于传统犯罪来说,知识产权犯罪的缓刑适用率较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大多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营利,因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而走向犯罪道路,被告人一般没有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小,与传统暴力犯罪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另一方面,被告人归案后大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或主动退赔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而对于部分累犯、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被告人,我院亦坚决从严惩处判处实刑。如楼某、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楼某因向丁某销售假冒牡丹牌等香烟被提起公诉,违法经营额14余万元,但楼某肆意妄为,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销售假烟,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80后成为主要犯罪群体

截至2019年年底我院审结的30起涉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中,其中80后参与犯罪的有21件,比例达70%,且在2020年有持续增加的趋势。部分案件经向被告人了解,其在创业过程中屡屡碰壁后,发现销售假货的利润很高,且周围从事如此“创业”的人很多,为此也开始“转行”。

同时,30起案件中涉及自然人犯罪的共计52人,其中80后24人,90后5人,两者所占比例也已经超过一半,证明80后年轻群体成为涉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群体,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五)犯罪群体总体文化程度偏低

涉及自然人犯罪的共计52人,其中有34名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在高中文化以下,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总体文化程度偏低。从侧面反映了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认识不清,是大部分被告人走上知识产权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

 

(六)犯罪对象涵盖衣食住行,服饰类商品占据一半

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对象涉及服饰、食品、电器、轴承、变压器等商品。其中,涉及爱慕、耐克、阿迪达斯、大嘴猴“PAUL FRANK”、地素、小熊、“Burberry”、“Fred”等服饰类案件14件,茅台酒、中华烟、太太乐鸡精等食品类案件5件,飞利浦剃须刀、奥普浴霸、一舟、施耐德等电器配件类案件5件,RUWH、SKF轴承案件2件、立邦油漆案件1件,3M胶带案件1件,奥克斯变压器案件1件。

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服饰类商品,假冒商标多为国际、国内知名商标品牌,此类商品销量大、成本低、获利高,占侵犯商标权类案件的48.28%。

(七)互联网犯罪成主要手段

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成为商家销售产品、服务的重要渠道,不少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较为隐蔽、渠道扩散广、监管不严、实施犯罪行为便利及成本低等特点,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据统计,利用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的案件有16件,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的66.67%,占总案件数的53.33%,上述案件均通过淘宝网进行侵权产品的线上销售。如胡某、柯某、张某、秦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柯某、张某、秦某因开办的服饰公司销路不佳,邀请胡某为其开辟销售方式,在早有同样犯罪前科的胡某策划并提供进货渠道下,四人通过开办淘宝网店销售假冒“Burberry”、“Boss”等注册商标的商品30余万元,查获库存侵权商品20余万元。

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举措

(一)积极实践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出的新规定,根据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在律师的陪同下,签订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惩罚,对此类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自2019年8月起,我院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在审判全过程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并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罚。该举措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可以有效引导被告人减少社会对抗,接受教育改造,以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

截止目前,我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判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件17人。

(二)有序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速裁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刑事速裁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通过速裁程序让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可以确保难案精审、简案快审,合理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兼顾公正与效率。

我院有序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积极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刑事速裁模式有效运行。

在4月24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疫情期间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案中,两被告人沈某、蔡某犯罪事实清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鄞州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4天,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

(三)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有效发挥经济制裁的惩戒效果

在依法适用刑法主刑的同时,重视罚金刑在知识产权犯罪审判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提高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成本,使犯罪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利用经济制裁达到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

2015年10月,我院受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被告人黄某违反保密义务,离职前将载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偷存于个人数据存储设备中带走,后在自己成立的公司里使用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销售同类产品,非法获利380余万元,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该案系我院目前判决的单人罚金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

(四)建设专业审判团队,提高办案质效

2014年开展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以来,我院专门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知识产权审判庭(原民三庭,现划归行政庭)为中心,借助知识产权专业合议庭这一平台,由刑庭固定1名审判业务能力较强的副庭长,政治部选任具有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或背景的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建立职业化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队伍。开展庭审改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高效优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五)强化司法联动,加大打击精准度

我院指派办案骨干与公安、检察机关形成联络机制,针对公安、检察机关侦破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给予解答与建议,多次就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侦查取证方向等为公安机关提供意见建议。

同时,为加强公检法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一执法尺度,提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今年4月,在我院主导下,联合辖区内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全市基层法院率先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六)注重专题调研,了解权利人法治新需求

在坚持高效公正办案的同时,我院注重提炼总结办案经验,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开展调研或撰写办案心得,我院审结的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某轴承有限公司、史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选2019年度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同时,坚持依法精准服务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较大的民营企业,深入基层开展“三服务”活动,与第三方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或代理机构开展座谈等,深入了解企业对于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权利保护的需求,为企业权利保护提供建议、指明方向。

四、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知识产权犯罪有以下7种类型:(1)假冒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假冒他人专利罪;(5)侵犯著作权罪;(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7)侵犯商业秘密罪。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4个罪名。

下面,我将结合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向大家通报鄞州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沈某、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3M”口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3日左右,被告人沈某因了解到N95口罩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较好防护作用,遂联系被告人蔡某合伙销售N95口罩,后被告人蔡某从浙江省永康市应某(另案处理)处以每个4.5元的价格购进10000只标有“3M”标识的 N95口罩。被告人沈某、蔡某收货查验且在明知系假冒“3M”品牌N95口罩情况下仍销售给10余人,共计销售假冒口罩8460只,销售金额77440元。

经鉴定,被查获的标有“3M”标识的送检产品系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沈某、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鄞州法院依法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手机等,均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疫情发生后,口罩成为全民生活必需品。N95口罩,特别是3M等品牌口罩,因其品牌知名度高,防护性好,成为疯抢对象。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制售假冒口罩。被告人沈某、蔡某以不正常低价自永康市购入所谓3M品牌N95口罩后在宁波地区销售,接到买家投诉存在油墨褪色现象后仍未停止售假行为,性质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

在全民战“疫”的当下,销售假口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更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可能危及消费者的生命,一经发现,绝不姑息。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们,购买口罩时要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厂家、生产许可等标识,并去正规药店购买。

【案例二】被告人陈某甲、沙某、陈某乙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沙某、陈某乙从贵州省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100余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购买、销售,被告人沙某帮助收钱、转账和送货,被告人陈某乙帮助运输、销售,将假冒的“贵州茅台”酒销售给10余人,销售金额人民币42万余元。

2019年3月,民警抓获三被告人,并查获标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飞天茅台酒250瓶,货值金额人民币37.5万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250瓶标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飞天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裁判结果】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沙某、陈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鄞州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查获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250瓶飞天茅台酒、手机等予以没收。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1、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2、典型案例

——被告人黄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曾任宁波某音响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负责生产与采购。2004年9月,被告人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涉及保密条款,约定被告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被告人黄某于2008年3月从该公司离职前,违反保密义务的要求,将载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偷存于其个人的数据储存设备中带走。

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与上海一家公司合资成立鄞州某线圈公司从事线圈生产,公司成立两年后,在线圈之外开始从事扬声器生产与销售。2011年9月1日,被告人黄某成立鄞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以其岳父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离岸公司。

2010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利用上述三家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销售与其曾任职的宁波某音响器材有限公司同类的系列扬声器(含TW、TDU等系列)产品。2011年12月26日,宁波某音响器材有限公司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举报被告人黄某非法披露该公司商业秘密。

2012年7月,被告人黄某和鄞州某线圈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分别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行政处罚。被告人黄某接受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销售侵犯宁波某音响器材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

从2010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23日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87万余元。

2015年2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保密义务,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38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反映了因员工流动、跳槽等造成商业秘密泄露这一企业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痛点。鄞州法院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对被告人判处四百万元的罚金,有效发挥经济制裁的惩戒效果,对震慑商业秘密犯罪、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此外,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是一大难题。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有关损失数额的认定,应当与损害结果保持一致。因侵权行为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无法查清时,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不应作为认定被告人获利依据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生产TW、TDU系列扬声器过程中所使用的商业秘密涉及10位数字的品号编码、零部件图面、物料清单BOM表、工艺管理表、作业指导书、关于制造TW、TDU系列扬声器的加工工艺和整体技术、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价格体系、估价单等,其公司生产的部分型号产品与受害公司产品构成实质相同,故以侵权产品的整体利润计算被告人黄某的非法获利并无不当。

(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1、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起,李某向案外人吴某进购大量无包装的真品SKF轴承,在未经商标权人SKF公司(Aktiebolaget SKF)授权情况下,将SKF品牌轴承的产品编号提供给山东省临清市的“陈某”并委托其制造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纸质包装盒,后将委托制造的假冒包装盒包装在真品轴承上用于销售。

 2017年11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民警抓获李某,并查获已包装完成的带有SKF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38 283件,未使用的带有SKF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49 997件。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其中38 283个轴承系真品,88 280个包装盒系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制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制造数量达88 280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查获的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均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低价大量采购散装SKF真品轴承,委托他人制造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包装盒进行包装销售,以此牟取更大的利益空间。被查扣的轴承虽系SKF品牌真品,但其自行分装销售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对此,经营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用“假包装”卖“真货”,仍属违法行为。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

    1、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典型案例

——被告单位宁波市镇海某轴承有限公司、被告人史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单位宁波市镇海某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在明知未经RUWH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有RUWH商标的轴承,并将生产的上述轴承销售给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销售数量共计80万余个,销售金额97万余元。

2017年5月,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从镇海某轴承公司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RUWH商标的轴承6 000余个,货值金额7 000余元。

2017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单位鄞州某电梯部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在明知被告单位镇海某轴承公司向其供货的RUWH商标轴承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购买轴承29万余个,由其二次加工成铁挂轮后销售给案外公司,共计销售24万余个,销售金额为30万余元。

2017年5月,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从鄞州某电梯部件公司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5万余个,货物金额6万余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宁波市镇海某轴承有限公司、史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宁波市鄞州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宁波市镇海某轴承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史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杜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鄞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 被告单位宁波市镇海某轴承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 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3. 被告人史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 被告人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带RUWH标识的轴承、含带RUWH标识轴承的铁挂轮、带RUWH标识的轴承防尘盖均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一些不法企业通过仿冒手段,节省了相对较高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费用等,从而获得不该得的利益,但该低端复制模式不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给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带来严重冲击,直接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民族创新能力的提升,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该案在行业领域内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各位媒体朋友,上述典型案例是过去六年来我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缩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激发民族创新动力的需要。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这些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传达知识产权基础法律知识,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降低违法犯罪风险。

    我院也将坚持对创新成果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不断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高效处理,努力为辖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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