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法院从严规制职业放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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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从严规制职业放贷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词
鄞州法院副调研员周文君
近年来,随着鄞州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资本丰厚,资金拆借十分活跃。一些企业、个人需要资金支持,但正规渠道的贷款,往往存在融资难、贷款门槛高等问题,于是一些职业放贷人应运而生,它适应了部分贷款人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问题,但与此同时职业放贷活动中也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的隐患。 鄞州法院在对2017年-2019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职业化放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日趋显现。同一原告连续三年内累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达20件以上的有24人,同一原告在同一年度内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达10件以上的有36人,起诉次数最多的一名原告三年内累计起诉甚至达到了200次,涉案金额多达2200余万元。 同一原告频繁地出现在不同案件中,显然已经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批量起诉、高额利息、格式借条、放贷营生,这些都已成为职业放贷行为的“代名词”。
一、职业放贷人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以牟利为目的从事经常性放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1.连续三年,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法院累计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20件以上的;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10件以上的。 如案件数达到前述第1款规定的一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3.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交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4.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者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此外,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法院累计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5件以上未满10件的,但案件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法院累计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3件以上未满5件的,但案件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二、职业放贷的特点 1、放贷主体、对象扩大化。放贷主体由传统的街坊邻居、亲戚朋友等单一主体转变为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等多元主体。放贷对象不再囿于传统的熟人朋友,而是扩及到社会群众。 2、放贷行为专业化。传统分散化的私人借贷逐渐发展成为民间理财公司、地下钱庄等有组织、专业化的金融团体,呈现出从民事纠纷向商事纠纷转化的趋势,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条款、款项交付方式均以专业化的格式条款事先单方设计。 3、与违法犯罪行为时有交织。通常伴随有高利牟利等不法现象,实践中“砍头息”、“隐形高息”、“利息转付他人”、“空白债权人”等现象屡见不鲜,又或以“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巧立名目。部分放贷者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且与暴力催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交织。 三、职业放贷的社会危害性 1、借款人利益保护缺失。借款人一方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对于出借方通过“砍头息”、“利滚利”或以现金形式收取额外利息等高利牟利行为,除了口头抗辩外,多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多数借款人出于避债等原因,经法院传票通知后拒不到庭,让职业放贷人有机可乘,即便支付过本金或利息的,放贷人均予以否认,以致借款人陷入其设下的“套路”中。 2、破坏金融秩序。我国的金融机构以国有为主、民营为辅,这有助于国家运用金融政策调控经济。但是大量职业化的民间借贷具有随意性、隐蔽性且不受政策法规的限制,在放贷过程中,并不注意其投资方向以及社会效益,往往造成资金流向偏离国家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序上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其次,职业放贷人的资金来源也有可能来自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直接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存款,又增加了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难度,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也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3、司法权威受到损害。职业放贷人往往采取批量起诉的方式,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涌入法院,不但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对法院的司法权威也造成一定程度的挑战。职业放贷人隐瞒事实、规避法律规定,提高了法院审查的难度,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且职业放贷过程中普遍充斥着高利牟利、预扣利息、非法索债等现象,法院依据既有证据依法判决借款人败诉后,很容易引起借款人的强烈不满情绪,进而诱发极端行为。长此以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四、鄞州法院从严规制职业放贷的举措 1、建章立制,精准施策。2019年6月,我院出台《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业放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涉及民间借贷案件同一原告,或涉及民间借贷债权转让案件的同一原债权出让人,根据借贷案件的数量、借款金额、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统计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纳入本院职业放贷人名录,并以三个月为周期对名录进行更新。2019年11月,我院与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税务局、金融办联合发布《关于建立职业放贷协同整治机制的实施意见》,依法严厉打击涉非民间借贷有关的重点领域犯罪,深化涉非民间借贷办案监督机制,对职业放贷人根据涉案数实行分级预警,预警程度由低到高分别为黄、橙、红三个等级。2020年3月,我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强化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审查力度,加强对职业放贷人的监督管理。截止目前,已完成四期职业放贷人名录。 2、预警预判,源头防控。2017年12月,我院对有诉讼代理人参与的案件启用诚信诉讼承诺制度,要求诉讼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和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中当事人的签名和签章均由当事人本人亲笔签署和签盖,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9年6月,我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全面推行诚信诉讼承诺制度,向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当事人释明高利转贷、套路贷以及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引导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预警预判,由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并附卷。此措施为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厘清案件事实打下基础,对职业放贷人及其代理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震慑,提高不诚信诉讼的风险与机会成本,有效遏制利用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势头,从而降低此类案件的诉讼率。 3、严格审查,审慎执行。对于职业放贷人所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利息、款项流向等事实,对证据严格把关,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或民间高利借贷。经查属于虚假诉讼的,职业放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慎用拘留、罚款、布控以及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 4、从严把握,有效遏制。职业放贷人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般不予准许。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认定无效,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证金等条款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损失的数额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职业放贷人已经收取的高额利息、保证金以及变相收取的中介费、手续费等款项应作为归还本金予以扣减。审理中发现职业放贷人存在“套路贷”、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线索,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5、联动共治,形成合力。加强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与区监察委、组织部、政法委、公安、检察院、司法局、金融办、律师协会等部门建立专项沟通联络机制,定期将职业放贷人名录及案件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参与职业放贷的,将相关情况通报区监察委、组织部。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参与职业放贷或为职业放贷人的非法利益合法化提供帮助的,将相关情况通报司法局、律师协会。发现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属于非自有资金,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嫌疑的,及时移送银监部门。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向税务部门发送《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应税款在执行款中予以扣缴。 五、取得的成效 自2019年1月起,鄞州法院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举措、更强大的合力、更有效的机制,从严治理和规范职业放贷行为,有效遏制了职业放贷活动高发的态势,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 1、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大幅减少。民间借贷是职业放贷行为的高发领域、重点环节,2017年至2018年,鄞州法院民间借贷收案数分别为3874件、4502件,2019年收案数下降至3385件,同比下降24.81 %。 2、职业放贷人涉案数明显下降。2017年,鄞州法院共受理职业放贷人提起的诉讼案件499件。2018年,受理职业放贷人提起的诉讼案件716件。2019年,下降至199件,其中有24名职业放贷人在2019年度的涉案数降至为零。截至目前,鄞州法院尚在审理中的职业放贷人案件仅有7件。由此可见,鄞州法院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专项行动对职业放贷人形成了强大震慑。 3、依法惩戒职业放贷人。自2019年3月起,鄞州法院累计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4期50人,30起职业放贷人案件在名录公布后申请撤诉,24起案件撤回执行申请。发现职业放贷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6件6人,对33起已执行到位的职业放贷人案件向税务部门发送《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自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来,已对1起职业放贷人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按合同无效处理。
鄞州法院从严规制职业放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郭之瑞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鄞州首次对职业放贷人依法征税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原告郭之瑞起诉被告吴某某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3万余元,支付利息、罚息等1.3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1500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5年6月,原告郭之瑞与被告吴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总金额为3.8万余元,出借人在扣除服务费、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到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分18期还款。原告郭之瑞在扣除服务费、管理费8000余元后,向被告吴某某实际汇款3万元。被告在归还4期款项后,未再继续还款。现原告按照实际交付金额3万元主张本金,被告尚欠本金2.3万余元。 鄞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3万余元,支付利息、罚息1.3万余元(暂算至2018年3月20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4月,郭之瑞向鄞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经采取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本金2.3万余元、利息2.3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审查后发现申请执行人郭之瑞已于2019年3月被鄞州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鄞州法院向税务部门发送《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通报该案已执行到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情况。 2019年10月,税务部门对郭之瑞征收增值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合计5200余元,并委托鄞州法院从执行款中予以扣缴。 【典型意义】 为强化民间借贷案件协同治理,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2019年7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将本金与利息已执行到位的、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或符合征税条件的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纳入征税对象,就其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税等。 本案中,原告郭之瑞系职业放贷人,此次将职业放贷人移送征收税费,是鄞州法院首次以税收征管的形式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压缩了职业放贷人的获利空间,落实税收征管,对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职业放贷人涉嫌虚假诉讼移送公安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向鄞州法院起诉称,被告郭某某曾于2017年1月向其借款5.1万元,约定月息3%,借款期限4个月。原告当场支付给被告郭某某现金5.1万元,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1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1.3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其本人未向原告借款,事实上是其妻子唐某向原告借款,后妻子唐某下落不明,原告组织了四五个人逼被告写下欠条替唐某还债,唐某实际欠原告多少钱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写下欠条后已替唐某归还欠款9600元。 为证明答辩主张,被告提交了手机截图以证明其替唐某归还过原告款项,并提交两位证人证言,证明唐某曾向原告借款及原告逼迫被告写下欠条等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答辩意见、两位证人证言及原告提交的收条背面所记载的关于“郭某负责唐某担保的债务”等内容均可证明唐某的借款事项。且王某曾起诉唐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唐某向王某出具借条的时间与被告郭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条时间、借款金额都相近,在唐某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原告王某又将5.1万元款项出借给被告郭某,所涉借款又没有抵押和担保,不符常理。 故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中涉嫌虚假诉讼,将该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在小额民间借贷中,款项往来有时采用现金形式,当事人之间对于款项交付、本息归还等事实常常各执一词。而职业放贷人因持有借条等书面证据,举证的后果往往不利于债务人,故而职业放贷人常以此为契机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从中获利。 据统计,2017年,原告王某在鄞州法院提起诉讼案件12起,2018年提起诉讼案件14起,已于2019年3月被列入鄞州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 虚假诉讼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针对诉讼活动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坚决予以惩戒,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例三 原告宁波市合肥商会诉被告屠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鄞州法院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原告宁波市合肥商会起诉称,被告一屠某于2015年6月向其借款15万元,由被告二徐某提供担保,该款项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一屠某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二徐某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一屠某答辩称,借款15万元属实,但其收到借款后立即转给被告二徐某10万元,由被告二归还给了原告,后被告一又归还了不少,剩余欠款已经不多。 被告二徐某答辩称,被告一屠某转给其10万元属实。后与商会结算时,已将该笔10万元款项抵消,所以被告一屠某的欠款尚余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2015年6月,原告通过财务个人账户借给被告屠某15万元。同日,屠某汇给徐某10万元。2015年7月,原告员工与被告徐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屠某借款15万元,其中5万元与商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其中10万元由徐某承担等。2015年10月、11月,被告屠某合计汇给原告财务个人账户3000元. 另查明,原告宁波市合肥商会系社会团体法人,其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参与公益事业、维护会员权益、提供咨询服务等事项。原告仅2018年度在鄞州法院累计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就有7件,累计金额160余万元。该7起借贷案件都采用固定的格式借款合同,约定了月利率3%的利息及日利率1%的高额违约金,并有固定的工作人员专门办理借贷业务。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系职业放贷人,其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关于借款金额,法院结合各方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一屠某借款中的10万元已经转让给被告二徐某,被告一的借款剩余款项为5万元。因借贷行为无效,故被告一根据该借贷行为取得的5万元应予归还,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被告一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屠某返还原告5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本案中,原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系职业放贷人,故法院依法认定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有助于遏制职业放贷活动高发的势头,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鄞州法院2020年第一批职业放贷人名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 2017年-2019年涉案数(件) 立案金额(元) 1 杨鹏飞 6204221986****2717 甘肃省会宁县老君坡乡方坡村 200 22738946.8 2 李建秀 3702211953****0022 山东省青岛市南区东海西路36号 127 5589993.98 3 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08475328-7/ 91330212084753287U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589号 85 8840618.89 4 周平峰 3302041978****102X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头 76 1996886.79 5 孙敏 2302231978****0525 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镇嘉利盈社区 74 5471988.92 6 王岳平 3302271976****5631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沙港村 66 33461078.8 7 张世界 2304051981****0655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王隘新村 61 2404540 8 颜根 5107031984****0412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州路中段128号 60 1078715.8 9 王法光 3412261984****4551 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薛桥村 58 872800 10 王欢 1305031988****1827 河北省刑台市桥西区贾村两江鑫城小区 45 3975636.39 11 郭小钧 1201041980****0054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颂禹里 43 2151667.04 12 宁波江东富旺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1330204599475685R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姚隘路796号 34 2735346.32 13 王安 3416211975****1318 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楚南行政村桥西自然村 26 3673474 14 郭之瑞 1201041982****0011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颂禹里 20 1242219.99 15 娄开敏 3302031970****0339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迎春街 15 20121248.34 16 俞利国 3302271970****341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梅山村 11 6094985.33 17 余信华 3302031964****0015 宁波市海曙区战船街 9 7176653.91 18 庞永妃 3302271972****4424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西郑村 8 2471330 19 宁波市合肥商会 51330200MJ893363XT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环城南路东段1678号世纪东苑 8 180431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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