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30万买来的二手奥迪 竟有重大“内伤” 法院判车商退一赔三

发布日期:2020-08-03 访问次数: 字号:[ ]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尹杉)花30万买来的二手车,不料竟被鉴定为事故车辆。卖家一怒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鄞州法院一审原判,二手车公司“退一赔三”。

2018年11月,小林以30万元的价格向鄞州某二手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的奥迪A8L轿车。合同中特意约定了“车辆保证无重大事故,无火烧,发动机、变速箱无重大故障。甲方负责维修车辆雷达系统,车辆无钥匙感应系统。”

2018年12月,小林将轿车送汽修店维修保养时,得知车的大梁配件更换过。小林立即向消保委投诉,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事故痕迹作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为事故车辆,事故部位位于车辆前部。

 小林认为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退一赔三”;二手车公司则认为这辆奥迪A8L只是属于一般事故车,而非重大事故,不同意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小林一纸诉状将二手车公司告到了鄞州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一赔三,并支付维修费、鉴定费等2万余元。

 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车辆,符合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所刊登的《事故车认定标准》中关于重大事故车的认定标准;2016年11月涉案车辆有合计29.5万余元的车损理赔,更换项目包括元宝梁、正副驾驶员安全气囊、前减震器、发动机罩等,修理项目包括左右前纵梁整形等,按通常理解,这样的修理内容与金额会让买方认为车辆出过重大事故,而被告不仅未披露这些信息,反而还向买方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再者,被告对鉴定中提到的痕迹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违反了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已足以说明该事故车辆的事故程度;另外,根据买卖合同的手写补充条款,可知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车辆的特殊情况是进行过沟通的,但卖方却未向买方披露更为重要的修复情况,反而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

“被告公司作为从事二手车经纪的专业机构,其对所售二手车有无发生过重大事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现车辆的实际情况与其合同承诺相悖,构成欺诈。”法官解释。

 最终,鄞州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小林退还被告公司奥迪轿车,被告公司退还小林购车款30万元并赔偿90万元。

被告二手车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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