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执行慧民暖心

发布日期:2022-02-28 访问次数: 字号:[ ]


在执行申请人尤某与被执行人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承办人得知本案被执行人戎某与本案案外人余某有同居关系并有子女抚养纠纷。戎某与余某育有一女名为戎某,2021年5月,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戎某从2021年7月起每月的10日之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2000元至戎某18周岁止。判决书生效后,戎某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进入拍卖阶段,而抚养费案件还未到履行期限。

承办法官在了解了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后,考虑到被执行人戎某年近60岁,无收入来源,除了位于东钱湖的一处拆迁安置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活难以为继。如果直接将拆迁安置房的拍卖款全额发放给申请人尤某,戎某的抚养费可能无法得到落实。案件的执行一度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最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考虑到扶养费案件的特殊性,向本案的申请人说明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并进行了三方协调。因被执行人戎某与其母亲戎某实际其并未居住在拍卖房屋内,故将安置费作为戎某的扶养费。本案的申请人也表示同意在拍卖款中保留5万作为扶养费。至此,抚养费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之下圆满结案。

一直以来,鄞州法院在执行扶养费、赡养费等涉民生案件中,坚持优先受理、优先执行,为群众办实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深入了解群众的需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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