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212评字第224号

发布日期:2023-06-26 访问次数: 字号:[ ]


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机构名称:宁波市豪斯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6号2幢10楼1001室

    资质等级:国家壹

资质证书编号:浙建房估证字[2002]069号

三、估价目的

为估价对象司法处置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四、估价对象

(一)估价对象范围

本次评估的范围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

(二)估价对象权益状况

1不动产登记情况

据《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记载,估价对象坐落于甬樾湾6幢18号1702,权利人为XXX,不动产权证号浙(2021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0045060房屋建筑面积为72.30平方米,其中专有建筑面积为56.31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5.9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38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保障性用房)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84年09月09日止根据《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页登载: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批准转让的两年内限售。

2、占用情况

估价对象目前空置。

3、欠费情况

根据现场调查,截止现场查勘日,估价对象已拖欠物业506.1元,水、电费欠缴情况不明

(三)估价对象实物状况

经估价人员现场查看,估价对象所在建筑物为层住宅钢混结构,建成于2020年,房屋质量完好,总层数19所在层为17层。估价对象目前空置,室内为毛坯状态,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布局,水、电、卫电梯等设施齐全朝向南,通风、采光情况尚可

所在宗地形状较规则,宗地红线内外均已通水(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等,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无污染。

(四)估价对象区位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甬樾湾东区,小区东至北塘李路,南至铸锋路,西至联群路,北至应嘉路,周边主要有825路、应嘉丽园片区便民服务专线等公交路线经过,又有在建的轨道交通7号线(宝轴西路站)经过,交通较便捷。小区规模中等,有物业管理,附近中小型超市、银行、学校、农贸市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尚待完善,周边主要有应嘉丽园、邵余华庭、康丽花园等住宅小区,又有应嘉幼儿园、宁波市江北区养正书院等,是宁波市江北区正在发展的居住区。

五、价值时点

202305月31日,为现场查勘日。

六、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的是房地产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七、估价原则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遵循合法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

4遵循替代原则,评估价值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应在合理范围内;

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八、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主席令第4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 50899-2013

7《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8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司法评估委托书》;

9委托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10估价人员现场勘察所得资料及搜集的有关资料

11查阅与评估相关的资料,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行情。

九、估价方法

《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确定的估价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根据本次估价目的,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结合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状况的调查分析,对各种估价方法适用性的断,本次估价选用比较法进行评估。

比较法即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十、估价结果

本估价公司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评估工作程序、选取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分析,经测算最后综合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2305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145.4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肆仟元整单价20111元/平方米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姓名

注册号

签名

签名日期

XXX

XXX


     年  月  日

XXX

XXX


     年  月  日

十二、实地查勘期

202305月31日

十三、估价作业期

20230504——2023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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