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212评字第34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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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一、估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估价委托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宁海县博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宁海县银河东路50号 联系电话:0574-82535666 备案等级:贰级 证书编号:浙建房估证字[2014]002号 三、估价目的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四、估价对象(一)估价对象财产范围 估价对象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含室内固定装修)、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维持估价对象正常使用所配套的水、电、卫等设施,不包括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二)估价对象基本状况 1、估价对象实物状况 (1)土地实物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坐落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857号1幢215、216、233室,土地面积合计为69.51平方米,所在宗地形状基本规则,地块地势平坦,宗地基础设施完善,达到“六通一平”,地质条件较好,地基承载力较好,土壤状况较好,无不利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状况较好。 (2)建筑物实物状况 估价对象建筑物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857号1幢215、216、233室,估价对象所在建筑物1幢建筑整体近似呈回字形,总层数为6层,房屋结构为钢混,估价对象215、216、233室位于所在建筑物的第2层,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94.95平方米,现已出租,室内装修情况如下:
2、估价对象权益状况 (1)土地权益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人为***,已取得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合计为69.51平方米,为国有出让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至2045年5月31日止。 (2)建筑物权益状况 估价对象房屋坐落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857号1幢215、216、233室,房屋所有权人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94.9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用房,房屋总层数为6层,估价对象位于2层。 估价对象权益状况表
(3)其它权益状况 估价对象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857号1幢215、216、233室均已对外出租,剩余合同租赁期限分别为1.43、1.43、2.69年,估价对象物业均已与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及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与商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至2030年12月30日止;估价对象房地产已抵押、已查封。 3、估价对象区位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857号1幢215、216、233室,估价对象所在楼盘东至长江路、南至泰山路、西至渭河路,北至黄山路。估价对象建筑物位于A区的1幢2层,区域道路网络密集较高,道路通达度较高;所在区域有多路公交线路经过,公共交通便捷度较高;估价对象所在区域有中国银行、平安银行、家乐福、北仑中心公园、北仑区政府、北仑区体艺中心、青年体育公园、世界儿童文化广场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善。 五、价值时点 价值时点为2023年6月26日(实地查勘之日)。 六、价值类型本次估价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为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七、估价原则本次估价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2、遵循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4、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的原则。 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最高最佳利用是指房地产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并使价值最大的合理、可能的利用,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档次等。 八、估价依据(一)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现定》 法释(2004)16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 12、《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 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 工作指引》浙高法执[2020]6号(二)估价标准依据 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2、《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 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4、《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房学〔2021〕37号); 5、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司法估价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估协[2020]22号; 6、关于修订《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估协[2021]3号。 (三)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依据 1、《估价委托书》(2023)浙0212评字第342-347号); 2、《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商铺租赁与商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估价机构及估价师搜集的估价资料 九、估价方法 估价方法通常有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比较法适用于同类房地产交易案例较多的估价;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估价;成本法适用于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的房地产估价;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估价。 本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根据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在对其进行实地勘察和类似物业调查后,按照估价程序,认真分析了影响委估项目价值的相关因素,并深入细致地分析了委估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及本估价机构所掌握的资料,通过实地勘查和调研,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认为,采用比较法评估其市场价值。 比较法,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估价技术路线: 在与估价对象处于同一供需圈内,选取近期成交的与估价对象类似的三个可比实例,分别与估价对象进行逐项对比,通过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后,由此得出比准单价,再与估价对象的建筑面积相乘后得出估价对象市场价值。 比准价格=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市场状况调整系数×区位状况调整系数×权益状况调整系数×实物状况调整系数 十、估价结果遵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估价标准,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本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的资料,按照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在满足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估价人员采用比较法经过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价值时点的市场总价值为768.14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佰陆拾捌万壹仟肆佰元整。 估价结果一览表
十一、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
十二、实地勘查日期实地查勘日:2023年6月26日。 十三、估价作业日期估价作业期: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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